秭歸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賭博案。被告人顏某因聚眾賭博、抽頭漁利數額較大,觸犯賭博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對其違法所得7400元和賭博工具麻將機、麻將牌、撲克牌等,予以追繳、沒收。
2019年3月某日晚,被告人顏某以營利為目的,聯繫、組織四位朋友在其家中以打麻將、「炸金花」的方式進行賭博,至次日下午2時許散場。顏某在參與賭博過程中抽頭漁利數額累計7400元。
2019年4月,顏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顏某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顏某的親屬向公安機關退繳贓款9200元,同時,公安機關扣押顏某賭博的麻將機一台、麻將牌二副、撲克牌一副。
經審理,被告人顏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7400元,已超過5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綜合考量本案中顏某坦白、退繳贓款、認罪認罰等情況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依照我國法律,為了獲取錢財而進行的賭博行為,達到一定數額,即構成賭博罪。本案中被告人為了利益以身試法,一夜「抽水」七千餘元,最終自食苦果,換來法律的審判。此外,非盈利性質、數額較小、危害較輕的賭博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公安部門仍可按照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勞動教養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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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聚眾賭博, 抽水 盈利構成賭博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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