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所得稅相關有鼓勵做善事的制度,「多做善事可以少交稅」。
原《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對於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捐贈支出,不准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沒有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2017年《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的法律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相關法律規範可知,我國所得稅相關規定有鼓勵做善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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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所得稅有沒有鼓勵做善事的制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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