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對於租賃合同的期限約定不明確,包括兩種情況:
一種是不定期租賃合同,也就是當事人特意不約定租賃期限的合同。
另一種是當事人有意訂立定期租賃合同,但可能由於某種原因對租賃的期限約定的不明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如果當事人有意訂立的是定期租賃合同,但在合同條款中沒有明確租賃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還不能夠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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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租賃期限合同怎麼履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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