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君與陸艷於1980年結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偉。夫婦兩人感情一直不好。但為了兒子始終未提出離婚。2000年陸艷因身體原因辭去工作在家靜養。2001年3月陸艷患重病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兒子程大偉照顧。2003年程大偉大學二年級時需變納學費5000元,母親陸艷無能力承擔,其父程君拒絕承擔此費用。無奈,陸艷、程大偉將程君告上法庭,請求其支付程大偉大學學費5000元及陸艷的扶養費用。
案例分析:1。支付程大偉5000元學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偉已高中畢業正讀大學二年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學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支付陸艷扶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陸艷生活不能自理且無經濟來源,屬既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雙缺乏人,因此,程君依法應當對陸艷有扶養義務,支付陸艷的扶養費,故陸艷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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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內撫養費糾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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