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覆 (1985年6月15日)。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3月8日冀法民〔1985〕6號函收悉。
關於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國務院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於同年11月1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係即正式解除。一方對這種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及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可按本院(84)法辦字第112號文件《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精神,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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