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金鄉縣酒廠於商品分類表第33類酒商品申請註冊「王府井」商標,被商標局駁回。商標局認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業街,用作商標易使人對商品出處產生誤認。當事人被駁回後不服,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複審。理由是商標雖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標有地址或企業名稱,不會使人對商品出處產生誤認。商標評審委員會經複審認為,要求複審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駁回。
問題:
試分析商標局駁回註冊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王府井為北京市的著名商業區,與貿易活動密切聯繫,在國內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應為獨家專用,且該名稱已具有顯著的地理標誌性。
(2)用該詞作商標,確實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出處造成誤認,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並引起不良影響。根據《商標法》第8條第9款規定,不能核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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