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羅某成為了某家公司的一名職員,雙方於2012年1月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不久,她認識了自己人生中的另一半,她和李某兩情相悅,兩人感情很好,2013年5月份,她便和李某結婚了。
不久,她便懷了孩子,2014年8月1日,羅某便開始了休產假。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產假為56天」。可是羅某並沒有按照公司的制度去休產假,而是休了98天產假。
於是,當羅某上班時,公司以曠工為由,將羅某辭退。此時,羅某認為以曠工為由開除她不符合我國法律關於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規定。
因此便向有關部門提出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6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後來,勞動仲裁裁決羅某勝訴。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你知道嗎?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有人疑惑了,羅某和公司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產假為56天,她休了98天,為什麼最後還勝訴了呢?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即所謂產假,就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那麼女職工到底有多少天產假呢?你知道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對其予以辭退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條文沒有對產檢次數進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在上述案例中,羅某僅生育一個嬰兒,且屬於正常生育,沒有難產的情況,即羅某可以休98天的產假。雖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56天的產假。但是該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該約定無效。故而公司在羅某哺乳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違法,所以羅某勝訴。
由此可見,女職工懷孕可以休的產假最少為98天,如果難產的再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再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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