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格里拉公司)總經理孔丞丞,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反映廣東省東莞市二輕聯盛工業公司開辦了一家酒店,該酒店於1992年12月27日註冊了「東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企業名稱,並已經建成開業,其行為侵犯了香格里拉公司「香格里拉」註冊商標專用權。
香格里拉公司在商品商標上享有「香格里拉」專用權,但此案當事人在酒店服務經營中會涉及到香格里拉公司受《商標法》保護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即使香格里拉公司無服務商標專用權,也可追究其侵犯商標權行為。同時,我國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承擔著保護馳名商標的國際義務。在履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應盡的義務時,擴大了「香格里拉」商品和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這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名稱上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奠定了基礎。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香格里拉商標侵權案[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