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很多公司為了規避勞動關係,常常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這給公司帶來的風險更大。很多員工也知道入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最長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此甚至出現了很多專門以此維權的人。
那麼只要未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嗎?肯定不是這樣,因為雖然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在公司方,但作為合同,是公司和員工雙方達成一致的表現,因此在簽訂過程中會有很多客觀原因,所以在實際判決中,還是要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誰作為一個依據。常見的情況有以下這些!在這些情況中,舉證責任主要在誰呢?讓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來告訴大家。
員工可能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實際情況下,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是極少數,畢竟大家都是為了工作賺錢的。但也難免有一些「勞動碰瓷」人士,在進入一些不正規的小公司後,以各種理由拖延不簽勞動合同,等後期再一併申請勞動仲裁。
對於這種情況,因為已經給了公司一個月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因此員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時,公司必須要在一個月內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這種情況下,也不視為公司違法解除,這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權力。但公司需要證明有及時通知員工。
但如果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以上,公司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讓員工繼續工作,那這個時候,公司一樣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員工有可能具有人事管理權的員工,公司會有人事部的對應崗位,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保管等工作。也就是說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其工作職責,因此這類人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般也不會被支持。
但有種情況例外,就是該員工能證明公司所有員工都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還有機會拿到雙倍工資。如果大部分員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這類崗位的人員再去要求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也是不被支持的。這也需要公司舉證證明該員工的崗位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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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未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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