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合夥
合夥債務是指於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承擔合夥債務的主體是合夥,履行債務的擔保或承擔債務的財產應以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和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為限。合伙人以個人名義所為行為產生的債務與合夥和其他合伙人無關,不是合夥債務,而是合伙人個人債務,合伙人應以其個人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承擔債務的財產應以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和他在合夥中享有的財產份額為限。
二、合伙人承擔合夥債務的財產範圍有哪些
合夥債務,指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是指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夥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範圍是合夥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1、個人合夥債務概念。
個人合夥債務,是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35條的規定,在對外關係上,全體合伙人對於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合夥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各合伙人對合夥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對於債權人來說,既可以對某一個合伙人,也可以對某幾個或者全體合伙人先後或同時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請求。
2、個人合夥的無限連帶責任。
(1)、合伙人的連帶責任隨合夥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伙人僅就其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夥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這種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為轉移。
3、「雙重優先權」原則。
對於合伙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夥債務並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夥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之後若有剩餘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後若有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合夥債務。
4、新加入的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對其加入之前合夥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出合夥的,退夥人對退出合夥前原合夥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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