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姍姍和張青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在多年共事中,兩人結下了深厚的感情。金曾多次向張表白自己的感情,但均被張拒絕。後來有一次金對張說:「如果你不接受我的感情,我就終身不嫁」。張無奈說出實情,其從小就患有性功能方面疾病。金經過考慮,仍堅持與張結婚;張也很愛金,便答應與金結婚。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登記人員根據體檢證明,對他們進行了認真的勸說,講明了利害,但二人仍堅持要求結婚。登記人員應否為二人辦理結婚登記。
答:應該。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予登記。根據這兩條規定,性功能有缺陷的人並不在禁婚之列。本案中,男女雙方感情深厚,張也將自己有生理缺陷的事情告訴了金姍姍,婚姻登記機關應准予他們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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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登記人員應否為二人辦理結婚登記[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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