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雨是某藝術院校學生,2017年7月,其本科畢業後考上了碩士研究生,同月,小雨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入職北京某專修學院從事傳媒工作室幹事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每月基本工資為3200元。簽約後,專修學院為小雨繳納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2017年9月起,小雨同時在該學院另一部門教授英語。2017年11月1日,因客觀原因傳媒工作室的所有工作停止,小雨在工作室也沒有了具體的工作內容,但其每周三仍在學院為學生授課。因學院僅支付了小雨部分工資,小雨遂訴至法院,要求學院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發放的基本工資,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共計14000餘元。
北京某專修學院辯稱:當初小雨入職時,並未告知其馬上就讀全日制研究生的事實,僅向學校提供了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雙方的本意是建立勞動關係,正常情況下應該坐班。學院是按照小雨實際的出勤天數計算工資,2017年11月、12月,學院已經把包括課時費在內的工資發給了小雨,其他時間缺勤才扣款,並沒有拖欠基本工資。小雨則稱,入職時已告知學院即將就讀研究生的情況,並約定無需坐班。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專修學院以招聘應屆畢業生的名義錄取小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小雨受專修學院的管理,並從事專修學院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專修學院也為小雨繳納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從專修學院提供的考勤表來看,小雨在2017年11月15日之前均為全勤,並未體現其為兼職性質。
因此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應認定存在勞動關係。2017年11月、12月期間,傳媒工作室沒有相應的工作內容並非因小雨本人原因,專修學院對其缺勤扣款沒有依據。最終,法院判決專修學院支付小雨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3825元,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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