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遺產糾紛訴訟中原告死亡
原告陳熹與其配偶張曄於1996年12月通過房改方式取得房屋一套。1998年11月,張曄去世。2013年3月,原告陳熹將其全部子女陳民、陳美、陳燕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分割上述房屋。2013年4月16日,原告陳熹因病去世。2013年4月22日,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張冰(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約定的委託期限至一審終結止)以經原、被告家庭成員協商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法院判決: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終結訴訟
因被告陳民、陳美、陳燕系原告陳熹的全部繼承人,原告陳熹已無合法繼承人參與訴訟,原告方已處於權利主體缺失的情形,本案訴訟已無法繼續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終結訴訟」之規定,本案訴訟應予終結,本案應以裁定終結訴訟的方式結案。
律師說法:
本案以何種方式結案的問題屬於訴訟程序問題,應優先適用《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訴訟中,出現一方當事人死亡且其尚有繼承人的情形時,應中止訴訟,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在原告死亡且其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予終結訴訟。
該條文中原告死亡後沒有繼承人之情形,應指原告死亡後在其已進行的訴訟中已無可繼承原告的權利作為原告參與訴訟的合法繼承人的情形,包括原告客觀上已無繼承人之情形,也包括原告客觀上有繼承人但其繼承人對原告在已進行的訴訟中的權利無繼承權或其繼承人已為已進行的訴訟中的被告而無法繼承原告權利作為原告參與訴訟的情形。
本案中,因原告陳熹的全部繼承人已為本案被告,原告陳熹已無合法繼承人繼承其權利作為原告參與訴訟,原告方已處於權利主體缺失的情形,屬於法律規定的「沒有繼承人」之情形,本案訴訟已無法繼續進行,應予裁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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