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應在什麼時候提出
所謂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權的決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可見,繼承人要放棄繼承應注意如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採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表示無條件地放棄。
5、放棄繼承權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放棄繼承權能否逃避債務
繼承人能否放棄繼承財產,而避免自己對外承擔債務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繼承人如果能夠用繼承的遺產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但由於放棄繼承權而無法履行的,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例如,某公民欠下國家稅款若干元,或者他無力撫養自己的子女,而該公民的父母死亡後留有遺產、如果他作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則將導致其不能履行撫養子女或納稅的義務,法律因此而不會承認他的棄權行為有效。
在這裡,不能履行的義務須是「法定義務」,如果僅僅是影響了約定義務的履行,那麼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仍生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以放棄繼承權來逃避債務的行為屬於「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行為,其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行使代位權,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受償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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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應在什麼時候提出,放棄繼承權能否逃避債務[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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