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898號羅某智危險駕駛案指出:可以著重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考察醉酒駕駛的危險程度:(1)行為人是否造成現實的危害,即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嚴重程度,具體包括財產損失和人員受傷情況。(2)行為人案發時的駕駛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為判斷標準。(3)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嚴重違反《道交法》的其他行為。(4)醉駕行為是否嚴重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會特別嚴重。
(二)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小,可以從行為人在以下三個階段的表現來判斷:(1)實施醉駕行為前的表現。如是否曾因酒後駕駛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是否有多次嚴重違反《道交法》的行為,是否不顧他人勸阻堅持醉駕;是否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而使用等。(2)被查獲時的表現,是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執行檢查,還是實施了當場飲酒、鎖車門不下車、抵制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抗拒抽血檢驗等不配合檢查,甚至沖卡逃避檢查、暴力抗拒檢查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積極救援傷者,主動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等。(3)歸案後的認罪悔罪態度。如是否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表示認罪;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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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有哪些量刑情節[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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