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諮詢的事項涉及勞動者休息權利的保障及勞動合同履行等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及你介紹的情況,現回復如下:
一、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安排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四)國慶節」之規定,結合你所述情況,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你們有權提出異議,或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二、你們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之規定,並結合你介紹的情況來看,用人單位要求你們在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的時間工作的,屬於加班,你們有權拒絕。如你們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加班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三、就勞動合同履行中的爭議,你們有權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之規定,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相關規定以及不支付加班勞動報酬等問題,屬於勞動爭議。爭議協商不成的,你們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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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節假日不休息違法嗎?具體休息時間與合同不符是違約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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