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能:
1、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證券賬戶是進行證券交易必須設立的。證券賬戶是用於記載投資者所持有的證券種類和數量。除了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憑有效證件,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設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責任,也有義務經審核後,發給證券賬戶卡。
2、證券的託管和過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責任受客戶的委託,對客戶的股票、公司債券等進行託管,並根據客戶的委託,負責股票和公司債券的過戶登記。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這裡的證券持有人,即指某一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可交易的債券持有者。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的清算是指,對客戶買賣上市交易證券的數量和價款金額的交割數量,分別對沖抵消,然後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交割凈差額證券以及價款,這樣可以減少證券和價款的交割數量和次數,使證券交易更經濟、便利。這裡所說的證券交易的交收是指,證券交易的賣方將自己的證券交付買方,而證券的買方在收到證券的同時,將證券的價款交付給賣方的行為。交收包括交收地點、交收時間和交收方式等。在現代化的證券交易中,證券交易雙方不可能自行交收,只能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客戶證券交易的清算與交收。
5、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發行人是指為籌措資金而發行證券的政府、金融機構、股份公司、非公司制企業等。證券權益是指證券持有人從持有證券獲得的各種利益,如股票的分紅、派息、資金的收益、債券的利息等,證券發行人派發這些證券權益時,要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人的委託來實施派發。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上述業務是指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證券的存管和過戶,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按照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等。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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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履行哪些職能[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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