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財產罰,即行政機關強制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行政處罰形式;罰金是刑罰中的一種財產刑,即人民法院強制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的刑罰方式。民事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即民事法律關係中,沒有履行自己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以彌補對方因為自己沒有履行義務而造成的損失,包括違約民事賠償和侵權民事賠償。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責任包括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責任形式。而民事賠償和繳納罰款、罰金,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當事人都要向外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當同時在一個當事人身上適用時,就牽涉到承擔順序的問題。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一個當事人同時承擔民事賠償、罰款或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首先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其財產還有剩餘的情況下,再用剩餘的財產繳納罰款、罰金。這是因為,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損害的主要是消費者的利益,主要後果是造成了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法律對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人規定行政和刑事責任,其主要目的也在於制止違法行為,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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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產品質量有違法行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金和罰款時,應如何處理[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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