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時間:
1.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2.在法庭上,沒有證據,不能讓法官信服,那麼就可能出現對己不利的事實。
3.如果自己說的都是真的,但法官就是不信,怎麼辦?這叫空口無憑。事實無法還原,法官只能根據雙方陳述,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各方的發言,綜合生活經驗,習慣判定。比如,你說每次借給別人100萬,每次都是現金出借的,並且在第一次出借未還後還出借第二次,這樣的做法就有些無法讓法官信服,大額借貸,沒有轉賬記錄,每次一大袋的現金,跟大多數的日常經驗相悖。所以遇到借錢,建議借條,轉賬憑證,對方身份信息等一應俱全,一旦發生糾紛,才可能得到司法保護。
4.在履行合同等可以事先採取措施的情況下,儘量書面變更,事過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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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打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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