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其他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則,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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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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