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爭合同或房屋產權已經生效裁判確認,只是未變更不動產登記,當事人訴請變更登記的,應按件收取訴訟費。
(2)系爭合同或房屋產權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當事人直接訴請變更登記的,應按系爭房產所涉價額確定訴訟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第一條 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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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中,當事人訴請履行不動產的變更登記,訴訟費如何收取[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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