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將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做了分離,債權行為的效力不以物權行為的效力為前提,因此,無權處分的房屋買賣合同不當然無效。對於合同相對方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會審查買賣合意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綜合判斷合同相對方是否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買受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考量因素:
買房人購房動機;獲悉房源的途徑,與當事人的關係;買受人實地看房的經過;合同價格與房屋市場價值是否匹配;房款付款能力;房款的實際流向;房屋交付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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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對標的無權處分的,該合同是否有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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