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原因簡短實用有:1、我想換個環境;2、身體吃不消;3、回去讀書;4、我水土不服;5、家裡準備蓋房子;6、父母生病了,需要回家照顧;7、親戚開店需要過去幫忙;8、家裡孩子太小,離不開;9、感覺自己不合適這份工作;10、想去別的城市。
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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