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內部審查
部門審核機構:
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同樣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或者根據實際需要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若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審核人員,則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審核人員進行審核;若未明確,則統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政策法規司(局):
以民政部為例,其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等工作。起草完成後,在報請審議前,起草司(局)需將規範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送政策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外部監督與審查
人民法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將對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條款審查、個案審查和客觀審查。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根據監督法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雖然監督法沒有規定備案審查的具體程序,但授權給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具體規定。
三、其他主體
其他國家機關、團體、組織以及公民:
這些主體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綜上所述,可以審查規範性文件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審核機構、政策法規司(局)、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等。此外,其他國家機關、團體、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提出審查建議。這些主體共同構成了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多層次、多角度審查的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