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對於辦案機關指定的居所,刑訴法和刑訴訴訟規則只作了限制性規定,即:(1)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與審訊場所分離;(2)安裝監控設備,便於監視、管理;(3)具備安全防範措施,保證辦案安全;(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應當排除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其他的各類辦公場所如「培訓中心」、「預防基地」等).但是,並沒有明確哪些場所可以作為被指定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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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指定監視居住好可怕[朗讀]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第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第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第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第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由此可知,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第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一種補充辦法;後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