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第一、被判處死緩的累犯;第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第三、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對其決定限制減刑.人民法院依照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有必要對犯有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的犯罪分子予以限制減刑,堅持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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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的條件:限制減刑的八種犯罪[朗讀]
限制減刑是刑罰適用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它來自於《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意為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在其刑罰執行過程中對其的減刑,必須。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
你好!減刑得分情況,部分規定如下:《減刑、假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你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