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甲::
乙:(身份證號碼:)。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在平等自願原則下簽訂本就業協議,共同執行。
2、本協議期限為:(年/月),自從初始至初始至初始至初始至初始至初始。
3、工作任務:
3.1乙方在甲方經營的指導採購工作。
3.2乙方的責任和工作質量,按照家紡行業的基本規範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完成甲乙雙方共同制定的銷售任務。
3.4由於甲方的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乙方無法勝任職場時,乙方必須遵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4.勞動報酬:
4.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潼南平均工資水平確定乙方勞動報酬基數為元(人民幣)/月(大寫:下),其他各種福利、津貼不包括在當月勞動報酬中。
4.2乙方的銷售額按銷售收入的1%計算。
5.勞動紀律:
5.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工作規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中明確記載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乙方應保守甲方商業機密,維護甲方利益。
5.2乙方應愛甲方財產,如店內財產丟失或損壞,乙方應按價格賠償。
5.3乙方應遵守雙方協商制定的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應根據季節制定,確定後,甲乙方不得單方面變更。
5.4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以批評教育,按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分和解職。
6、協議終止、變更、更新和解除:
6.1本協議期滿後立即結束。由於工作需要,雙方同意的條件下,可以繼續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辦理繼續合同手續。6.2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更改協議內容,辦理協議變更手續。
6.3甲方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經營狀況解除本協議。
6.4具有以下情況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6.4.1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工作條件差,嚴重危害員工健康,甲方不改善。
6.4.2甲方違反勞動協議或法律、行政法規,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6.5任何一方都應該提前解除協議,提前15天通知對方。
7、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予對方經濟損失,應根據其結果和責任大小按有關規定賠償。
8、協議未完成的,所有國家都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的所有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修訂、補充。
9、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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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工合同[朗讀]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第一條 協議期限
協議期限為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甲方不為乙方交納保險。
3、乙方在工作期間自身發生意外(包括死亡、突發病等)甲方不擔負任何責任,工傷除外。
第四條 工作報酬
1、按雙方商定的計時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費用。
2、合同終止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廠證、工作服、等等全部歸還後方可結算工資,若有遺失或不歸還將照價賠償,在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按排。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6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併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
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二天或合同期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三)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6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第七條 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團人力資源部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第一條 協議期限
協議期限為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甲方不為乙方交納保險。
3、乙方在工作期間自身發生意外(包括死亡、突發病等)甲方不擔負任何責任,工傷除外。
第四條 工作報酬
1、按雙方商定的計時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費用。
2、合同終止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廠證、工作服、等等全部歸還後方可結算工資,若有遺失或不歸還將照價賠償,在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按排。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6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併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
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二天或合同期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三)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6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第七條 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團人力資源部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甲:
乙方:
甲聘用乙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為月,從自由年到年月。經雙方平等協商,目前就試用期相關事項擬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單位(職業)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能力,甲有權調整乙單位。
二、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各項管理規定和制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甲方按月發放。加班工資按小時計算。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工作由甲方實際工作情況和公司工作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任何福利待遇都包括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從甲方上班日起下個月30日前支付,工資支付日正好是星期天或節假日,甲方根據工廠實際情況逐日順延支付。
七、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必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根據公司制度,工厂部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在報告後的第一個月內提出退休申請,甲方扣除招聘、訓練費用合計後,按實際金額支付報酬。
九、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資料虛假,不符合錄用條件,可隨時停止試用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工作(或計算工資總額),按公司制度和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試用期間,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管理規章制度,或故意或嚴重失職,損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權立即停止試用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試用期間,乙泄露甲商業秘密,給甲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有權向乙索賠。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通過審查的人,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審查不及格者將被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間不合格者,公司必須退休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甲方制度,願意遵守各項。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從今年月開始生效。
十五、無所事事,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公章)乙:(簽名)。
年月,日。
乙方:
甲聘用乙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為月,從自由年到年月。經雙方平等協商,目前就試用期相關事項擬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乙單位(職業)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能力,甲有權調整乙單位。
二、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各項管理規定和制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甲方按月發放。加班工資按小時計算。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工作由甲方實際工作情況和公司工作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任何福利待遇都包括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從甲方上班日起下個月30日前支付,工資支付日正好是星期天或節假日,甲方根據工廠實際情況逐日順延支付。
七、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必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根據公司制度,工厂部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在報告後的第一個月內提出退休申請,甲方扣除招聘、訓練費用合計後,按實際金額支付報酬。
九、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資料虛假,不符合錄用條件,可隨時停止試用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工作(或計算工資總額),按公司制度和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試用期間,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管理規章制度,或故意或嚴重失職,損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權立即停止試用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試用期間,乙泄露甲商業秘密,給甲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有權向乙索賠。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通過審查的人,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審查不及格者將被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間不合格者,公司必須退休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甲方制度,願意遵守各項。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從今年月開始生效。
十五、無所事事,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公章)乙:(簽名)。
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併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部門鑑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徵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 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崗位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二)享受合同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在簽訂本合同時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併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有關機關,乙方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的;
4.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6.偽造成績單、學歷、健康證明及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甲方的;
7.被開除、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其它違反國家、學校、甲方規定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與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部門鑑定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實行計劃生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規定哺乳期內的;
4.符合國家規定其它條件的。
對上述人員,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適當的崗位,待遇隨崗而定。
(四)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六)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期內乙方死亡;
3.乙方按國家規定應徵入伍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六、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七、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我國勞動法關於臨時工的最新規定
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二、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對企業而言,雇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由上文可知,臨時工是為了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工是同工同酬的待遇。但是大量臨時工的存在,也給社會帶來了不少的弊端,尤其其不穩定性、沒上保險、增加企業培訓成本等問題。
2013年7月1日起,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係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 其範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
二、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對企業而言,雇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著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脫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由上文可知,臨時工是為了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正式工是同工同酬的待遇。但是大量臨時工的存在,也給社會帶來了不少的弊端,尤其其不穩定性、沒上保險、增加企業培訓成本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