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對會員人數少於二十五人的單位,可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會員人數少於十人的,可以建立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參加按區域或行業建立的聯合基層工會,也可參加鄉鎮、街道、社區工會.」。
@y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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