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集團公司關於加強企業人員出國(境)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因私出國(境)的管理,根據《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和《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企事業單位員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兵裝人〈2011〉2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現將企業人員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好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公司備案人員信息如有變更由保密辦交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完備相關手續。
(一)各單位要對申請人及提交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或因私出國(境):
1、法律法規有明確禁止限制規定的及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認定不能離境的。
2、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保密部門正在調查的。
3、出國(境)後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或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有移民、滯留不歸等可疑跡象的。
5、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的。
(二)因私出國(境)的黨員領導人員,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每季度要把在國(境)外的情況向所在單位和1。
單位黨組織彙報一次,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黨員因私短期出國(境)的,其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黨員如期回國後,應及時向原有單位組織彙報出國(境)期間的情況,如無問題,即可恢復其組織生活。
黨員出國(境)長期定居的,在他們出境後,即停止黨籍,其黨員組織關係或檔案材料由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黨員出國(境),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可以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三)中層及以上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的,原則上不得以因私出國(境)的渠道辦理。
(四)在因私出國(境)證件或手續辦理以及因私出國(境)期間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以編造、提供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出國(境)證件。
2、不得不經組織批准,擅自把你出國(境)證件或出國(境)。
3、不得違背保密承諾。
4、不得私自到未經批准的國家或地區,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國(境)外長期居留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不得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確需延長的按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違反上述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領導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領導人員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後不報告、不處理的,將以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本人出國(境)前要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委組幹部報告,同時登記準確出國(境)日期(以機、車、船票為準),返回後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委組幹部報告,併到人事處辦理銷假及其他相關手續。黨員幹部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恢復組織關係手續。
二、因私出國(境)人員的審批權限
1、集團公司黨組直接管理的公司領導人員由集團公司審批,公司其他領導成員及相關人員由公司黨委審批。
2、登記備案人員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3、黨員申請因私出國(境)長期定居的,由市委組織部審批。
三、因私事出國(境)申請程序辦理:
(一)本人申請因私出國(境)應向公司黨委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材料(如對方邀請函、證明對方身份或與申請人關係的材料等)。
(二)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全面、準確地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歷史和現實表現及家庭情況,特別是在歷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現。經審查同意後,申請人方可填寫《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審批表》,由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核實,在《審批表》中簽字和簽署是否同意出國(境)的明確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再連同個人申請、邀請函或其它相關材料(原件及其複印件)報黨委組幹部。經組幹部審核報公司黨委批准後,由本人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或因私出國(境)手續。
四、證件管理
(一)出國(境)人員返回後要在半個月內將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交由公司組幹部保管,涉密人員交由保密辦管理,因私事再次申。
請出國(境),仍按本通知精神辦理,經黨委批准後在組幹部或保密辦領取。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持有因私出國(境)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要將因私出國(境)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交公司組幹部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請出國(境),按本通知精神辦理,經黨委批准後到組幹部或保密辦領取。
(三)新申領因私出國(境)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後因故取消出國(境)計劃,及申領因私出國(境)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後12個月內未能實現出國(境)的,要將因私出國(境)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交由組幹部或保密辦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請出國(境)或出國(境)日期重新確定後,按本通知精神重新辦理,經黨委批准後在組幹部或保密辦領取。
五、附則
離休幹部及退休中干以上人員因私出國相關手續在組幹部辦理,群工處管理的退休人員因私出國相關事宜由群工處辦理。
公司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集團公司關於加強企業人員出國(境)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因私出國(境)的管理,根據《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和《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企事業單位員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兵裝人〈2011〉2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現將企業人員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好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公司備案人員信息如有變更由保密辦交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完備相關手續。
(一)各單位要對申請人及提交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或因私出國(境):
1、法律法規有明確禁止限制規定的及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認定不能離境的。
2、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保密部門正在調查的。
3、出國(境)後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或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有移民、滯留不歸等可疑跡象的。
5、提供虛假證明資料的。
(二)因私出國(境)的黨員領導人員,在國(境)外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公開活動;每季度要把在國(境)外的情況向所在單位和1。
單位黨組織彙報一次,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黨員因私短期出國(境)的,其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黨員如期回國後,應及時向原有單位組織彙報出國(境)期間的情況,如無問題,即可恢復其組織生活。
黨員出國(境)長期定居的,在他們出境後,即停止黨籍,其黨員組織關係或檔案材料由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黨員出國(境),本人提出要求退黨的,可以按黨章規定,辦理退黨手續。
(三)中層及以上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的,原則上不得以因私出國(境)的渠道辦理。
(四)在因私出國(境)證件或手續辦理以及因私出國(境)期間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以編造、提供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出國(境)證件。
2、不得不經組織批准,擅自把你出國(境)證件或出國(境)。
3、不得違背保密承諾。
4、不得私自到未經批准的國家或地區,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國(境)外長期居留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不得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確需延長的按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違反上述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黨員領導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出國(境)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領導人員出國(境)私自不歸,或發生問題後不報告、不處理的,將以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本人出國(境)前要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委組幹部報告,同時登記準確出國(境)日期(以機、車、船票為準),返回後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黨委組幹部報告,併到人事處辦理銷假及其他相關手續。黨員幹部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恢復組織關係手續。
二、因私出國(境)人員的審批權限
1、集團公司黨組直接管理的公司領導人員由集團公司審批,公司其他領導成員及相關人員由公司黨委審批。
2、登記備案人員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3、黨員申請因私出國(境)長期定居的,由市委組織部審批。
三、因私事出國(境)申請程序辦理:
(一)本人申請因私出國(境)應向公司黨委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材料(如對方邀請函、證明對方身份或與申請人關係的材料等)。
(二)出國(境)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全面、準確地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歷史和現實表現及家庭情況,特別是在歷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現。經審查同意後,申請人方可填寫《因私事申請出國(境)審批表》,由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核實,在《審批表》中簽字和簽署是否同意出國(境)的明確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再連同個人申請、邀請函或其它相關材料(原件及其複印件)報黨委組幹部。經組幹部審核報公司黨委批准後,由本人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或因私出國(境)手續。
四、證件管理
(一)出國(境)人員返回後要在半個月內將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交由公司組幹部保管,涉密人員交由保密辦管理,因私事再次申。
請出國(境),仍按本通知精神辦理,經黨委批准後在組幹部或保密辦領取。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持有因私出國(境)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要將因私出國(境)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交公司組幹部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請出國(境),按本通知精神辦理,經黨委批准後到組幹部或保密辦領取。
(三)新申領因私出國(境)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後因故取消出國(境)計劃,及申領因私出國(境)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後12個月內未能實現出國(境)的,要將因私出國(境)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交由組幹部或保密辦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請出國(境)或出國(境)日期重新確定後,按本通知精神重新辦理,經黨委批准後在組幹部或保密辦領取。
五、附則
離休幹部及退休中干以上人員因私出國相關手續在組幹部辦理,群工處管理的退休人員因私出國相關事宜由群工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