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楚雄州委辦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祿豐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楚辦字〔2015〕38號)精神,設立祿豐縣林業局,為祿豐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祿豐縣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祿豐縣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的職責。
(二)增加州級下放的7項行政審批事項。分別是:國內單位和個人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行政許可;省內移植珍貴樹種活立木出縣境審批許可;非主要林木品種登記許可;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許可;頒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省內運輸、攜帶、郵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許可;頒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經營利用許可。
(三)加強森林防火的組織、協調、指揮、值班和森林安全防火檢查、火情預警、報告、調度系統管理等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指導、協調有關林業法律事務。
(二)擬訂全縣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制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審查、報批鄉鎮和有關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
(三)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作。負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森林分類經營工作和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指導林場、苗圃和森林旅遊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林木種子、苗木的生產、經營、審定和種質資源管理;指導、監督、檢查造林綠化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清查、動態監測、評價和統計;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組織指導全縣林權、林地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報批;組織、指揮、協調和檢查全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五)負責管理轄區內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組織、建立縣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並指導其開展工作;負責全縣陸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珍貴樹種名錄,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組織實施;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的出口審核、報批工作。
(六)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七)指導全縣農村節柴改灶、燃料置換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
(八)負責指導全縣林權初始、變更、註銷登記,指導林權流轉交易工作。
(九)負責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綜合協調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
(十)承擔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天然林保護及退耕還林辦公室、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野生動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保護區發展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具體負責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開展保護區自然資源調查及環境監測,依法保護和管理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區科學實驗、宣傳教育及參觀考察活動。
(十二)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祿豐縣林業局內設機構6個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並負責督促檢查;承辦文秘、檔案、會議、文印、督查、信訪、保密、修志、議案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全縣林業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管理、資產管理、車輛管理;承辦外事接待和涉外工作。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資源林政股。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森林資源保護、採伐、運輸、經營加工、銷售的政策及法律、法規,並承擔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監督職責;承擔林業法規管理和林業行政處罰職責;負責資源動態監測、林地林權、森林採伐限額、木材運輸、木材經營、木材加工的管理。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農村能源股。
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農村節柴改灶、燃料置換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承擔規劃、組織、指導全縣農村節柴改灶、太陽能、沼氣燃料置換等農村能源建設職責,協調鄉鎮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工作。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天保退耕辦公室。
負責組織全縣天然林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的規劃設計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天保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項目資金規劃;指導、監督天然林資源保護區管護中心和管護所的建設和業務;負責統計、調度、管理、指導全縣森林管護、公益林建設、退耕還林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天保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財務股。
負責全縣林業資金中長期計劃的編制、預算、管理和考核;負責全縣林業財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工作;負責全縣國有林業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各項林業基金的管理;負責全局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考核培訓、職工技能培訓、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林業人才需求預測和引進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林業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林業黨委的黨風及行政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擬訂林業黨委的黨建和黨風工作;負責縣林業紀委紀檢監察工作;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人員編制。
祿豐縣林業局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黨委書記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其中一名副局長兼任一平浪林場場長)。
四、其他事項。
(一)管理祿豐縣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附則。
(一)祿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祿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祿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祿豐縣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的職責。
(二)增加州級下放的7項行政審批事項。分別是:國內單位和個人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行政許可;省內移植珍貴樹種活立木出縣境審批許可;非主要林木品種登記許可;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許可;頒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省內運輸、攜帶、郵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許可;頒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經營利用許可。
(三)加強森林防火的組織、協調、指揮、值班和森林安全防火檢查、火情預警、報告、調度系統管理等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指導、協調有關林業法律事務。
(二)擬訂全縣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制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審查、報批鄉鎮和有關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
(三)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作。負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森林分類經營工作和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指導林場、苗圃和森林旅遊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林木種子、苗木的生產、經營、審定和種質資源管理;指導、監督、檢查造林綠化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清查、動態監測、評價和統計;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組織指導全縣林權、林地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報批;組織、指揮、協調和檢查全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五)負責管理轄區內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組織、建立縣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並指導其開展工作;負責全縣陸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珍貴樹種名錄,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組織實施;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的出口審核、報批工作。
(六)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七)指導全縣農村節柴改灶、燃料置換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
(八)負責指導全縣林權初始、變更、註銷登記,指導林權流轉交易工作。
(九)負責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綜合協調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
(十)承擔縣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天然林保護及退耕還林辦公室、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野生動物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保護區發展規劃和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具體負責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開展保護區自然資源調查及環境監測,依法保護和管理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組織開展自然保護區科學實驗、宣傳教育及參觀考察活動。
(十二)負責林業科技、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祿豐縣林業局內設機構6個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並負責督促檢查;承辦文秘、檔案、會議、文印、督查、信訪、保密、修志、議案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全縣林業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管理、資產管理、車輛管理;承辦外事接待和涉外工作。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資源林政股。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森林資源保護、採伐、運輸、經營加工、銷售的政策及法律、法規,並承擔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監督職責;承擔林業法規管理和林業行政處罰職責;負責資源動態監測、林地林權、森林採伐限額、木材運輸、木材經營、木材加工的管理。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農村能源股。
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農村節柴改灶、燃料置換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承擔規劃、組織、指導全縣農村節柴改灶、太陽能、沼氣燃料置換等農村能源建設職責,協調鄉鎮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工作。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天保退耕辦公室。
負責組織全縣天然林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的規劃設計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天保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項目資金規劃;指導、監督天然林資源保護區管護中心和管護所的建設和業務;負責統計、調度、管理、指導全縣森林管護、公益林建設、退耕還林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天保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財務股。
負責全縣林業資金中長期計劃的編制、預算、管理和考核;負責全縣林業財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工作;負責全縣國有林業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各項林業基金的管理;負責全局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工作。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辦公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考核培訓、職工技能培訓、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林業人才需求預測和引進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林業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林業黨委的黨風及行政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擬訂林業黨委的黨建和黨風工作;負責縣林業紀委紀檢監察工作;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人員編制。
祿豐縣林業局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黨委書記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其中一名副局長兼任一平浪林場場長)。
四、其他事項。
(一)管理祿豐縣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附則。
(一)祿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祿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祿豐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