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旬,國內爆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隨著疫情不斷蔓延,今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今年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範圍,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廣東省於今年1月23日晚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暫停一切大型活動,減少人員聚集,各地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銀行作為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積極響應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發布的針對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但銀行營業網點出現客戶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進入、不配合進入前的體溫檢測、發熱患者不聽勸阻拒不離開營業現場,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
因此,在此提供一下針對這些情形銀行的應對措施,銀行在疫情期間應當承擔的義務,以及相關法規,以供參考。
(一)疫情期間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1.網點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有義務佩戴口罩。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其中第二條實施要求中寫明,公民出入公共場所需要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這次疫情中,廣東省政府有權力發出通告,公民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銀行網點作為公共場所,客戶進入時需要按照通告要求佩戴口罩。
2.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體溫檢測。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以上法律和政府通告均規定,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戴口罩和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
(二)網點客戶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客戶在銀行網點區域內出現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不配合體溫檢測,出現發熱拒不配合離開,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將可能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所以,如果網點客戶不聽勸阻拒絕離開現場,導致銀行或現場的每一位市民財產損失的,遭受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的民事主體均有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廣東省公安廳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第一條規定: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暴力抗法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所以,客戶不聽從銀行工作人員的勸阻,拒絕佩戴口罩、拒絕測體溫、發熱拒絕離開等,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阻止並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該意見分別針對不同情形應當適用《刑法》的不同罪名作出了詳細規定。如果網點顧客發熱拒絕離開現場,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於篇幅,其他類型犯罪在此不贅述。
(三)疫情期間銀行網點自身應當履行的義務。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定,銀行應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於各級政府頒布的地方政策也應當遵守,疫情期間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主要有如下:
1.提供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公共場所。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於今年01月30日印發了《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指南描述很詳細,整個指南從場所衛生、個人防護兩大方面詳細規定了公共場所的衛生防護要求,銀行網點應當按照該指南以及廣東省、廣州市對應的指引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公共場所,請貴行予以注意。
2.佩戴口罩的提示義務。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第二條要求:「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
所以,銀行首先在網點入口處設置醒目的提示語,其次,網點工作人員要佩戴口罩。
3.銀行有義務配置測溫設備並且進行體溫檢測。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一、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和農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第二條對體溫檢測的要求是:「……進行體溫監測,對體溫超過37.3攝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動配合做好醫學觀察等相關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居(村)委會報告。」這條雖然是對社區和農村疫情管理進行體溫檢測的工作要求,但銀行網點進行體溫檢測時可參考。
所以,銀行網點應當配置體溫檢測設備,有義務對進入網點的人員進行體溫檢測。
4.發現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報告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的規定,銀行有義務及時將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具體報告對象,實操中可能有調整,建議銀行各網點跟所在地的各主管部門對接落實。
5.徵用財物的配合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所以,銀行有配合政府臨時徵用財物的義務。
6.有限制活動限制和封閉場所的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的規定,銀行有限制活動、封閉場所的配合義務。
(四)銀行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履行以上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將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銀行網點在防疫防控過程中,未履行自身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將可能承擔《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或《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法律責任的風險。
2.行政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前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有比較詳細規定。
特別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的規定追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全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在這特殊時期,銀行網點作為公眾場所,網點客戶有義務按要求佩戴口罩、配合進行體溫檢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銀行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疫情防控中也負有諸多法定義務,應當切實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作為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積極響應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發布的針對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但銀行營業網點出現客戶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進入、不配合進入前的體溫檢測、發熱患者不聽勸阻拒不離開營業現場,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
因此,在此提供一下針對這些情形銀行的應對措施,銀行在疫情期間應當承擔的義務,以及相關法規,以供參考。
(一)疫情期間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
1.網點客戶出入銀行網點有義務佩戴口罩。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其中第二條實施要求中寫明,公民出入公共場所需要按照要求佩戴口罩。
這次疫情中,廣東省政府有權力發出通告,公民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的指揮和安排,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銀行網點作為公共場所,客戶進入時需要按照通告要求佩戴口罩。
2.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體溫檢測。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以上法律和政府通告均規定,網點客戶有義務配合戴口罩和體溫檢測等防控措施。
(二)網點客戶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客戶在銀行網點區域內出現不按照規定佩戴口罩,不配合體溫檢測,出現發熱拒不配合離開,在公共場所大吵大鬧等情形,將可能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所以,如果網點客戶不聽勸阻拒絕離開現場,導致銀行或現場的每一位市民財產損失的,遭受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的民事主體均有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廣東省公安廳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第一條規定: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暴力抗法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所以,客戶不聽從銀行工作人員的勸阻,拒絕佩戴口罩、拒絕測體溫、發熱拒絕離開等,銀行工作人員應當及時阻止並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該意見分別針對不同情形應當適用《刑法》的不同罪名作出了詳細規定。如果網點顧客發熱拒絕離開現場,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於篇幅,其他類型犯罪在此不贅述。
(三)疫情期間銀行網點自身應當履行的義務。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定,銀行應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於各級政府頒布的地方政策也應當遵守,疫情期間銀行網點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主要有如下:
1.提供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公共場所。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於今年01月30日印發了《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衛生防護指南》,指南描述很詳細,整個指南從場所衛生、個人防護兩大方面詳細規定了公共場所的衛生防護要求,銀行網點應當按照該指南以及廣東省、廣州市對應的指引要求提供符合條件的公共場所,請貴行予以注意。
2.佩戴口罩的提示義務。
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東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要求事項通告》(粵防疫指辦通〔2020〕2號)第二條要求:「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人員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
所以,銀行首先在網點入口處設置醒目的提示語,其次,網點工作人員要佩戴口罩。
3.銀行有義務配置測溫設備並且進行體溫檢測。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於今年2月5日發布的《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號)第一條要求:「一、廣州地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配置體溫檢測設備,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含從業人員)進行檢測,並要求其佩戴口罩。」。
《廣州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和農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號)》第二條對體溫檢測的要求是:「……進行體溫監測,對體溫超過37.3攝氏度者要求按照工作指引,主動配合做好醫學觀察等相關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居(村)委會報告。」這條雖然是對社區和農村疫情管理進行體溫檢測的工作要求,但銀行網點進行體溫檢測時可參考。
所以,銀行網點應當配置體溫檢測設備,有義務對進入網點的人員進行體溫檢測。
4.發現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報告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的規定,銀行有義務及時將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情況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具體報告對象,實操中可能有調整,建議銀行各網點跟所在地的各主管部門對接落實。
5.徵用財物的配合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所以,銀行有配合政府臨時徵用財物的義務。
6.有限制活動限制和封閉場所的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的規定,銀行有限制活動、封閉場所的配合義務。
(四)銀行違反以上法律義務將可能承擔的責任。
履行以上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將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責任。
銀行網點在防疫防控過程中,未履行自身義務,或場所不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給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將可能承擔《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或《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法律責任的風險。
2.行政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前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有比較詳細規定。
特別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的規定追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全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在這特殊時期,銀行網點作為公眾場所,網點客戶有義務按要求佩戴口罩、配合進行體溫檢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銀行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疫情防控中也負有諸多法定義務,應當切實履行,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