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鹽城市銀行業為例,通過對近年來鹽城市銀行業稅收負擔水平進行對比分析,針對現行銀行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革和完善銀行稅制體系的相關政策建議,以期使得國內銀行業的稅收負擔水平更加合理、規範,從而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經營競爭力。
關鍵詞:銀行業;稅收制度;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08)08-0028-04。
加入wto後,按照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原則,我國正逐步開放金融市場,銀行業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我國銀行業如何面對競爭,除了自身加強經營管理外,極需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環境。然而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加以解決和完善。因此,近期筆者以鹽城市為例,對銀行業稅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目前銀行業稅收負擔的基本情況
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定的,期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目前銀行業需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銀行業的主體稅種,約占所納稅額的90%。從調查情況看,內資銀行業稅收負擔明顯偏重,名目繁多的稅費直接、間接加大了財務成本,稅後利潤減少,難以實現資本的有效積累,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持續良性發展。
(一)銀行業繳納稅金的主要特徵。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鹽城市金融業已成為第三產業增加值的主要增長點,銀行業稅收收入增長迅速,稅收增速在2004、2005兩年達到峰值,之後增速有所下降(詳見表1)。但從不同類型銀行機構的稅負情況分析,存在以下主要特徵:(1)國有商業銀行是銀行業納稅的主要貢獻者,稅負明顯高於其它類型金融機構,約占納稅總額的70%~80%之間;(2)農村金融機構的稅負同樣顯現上升趨勢,儘管其機構遍布城鄉,但納稅總額仍在相對低位徘徊,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得益於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
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地方稅稅額逐年增長,但對地方稅收收入的貢獻率基本維持在7%左右(詳見表2),相對穩定;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各項收費(主要是地方政府非稅收費)也是逐年增長,但對地方非稅收入的貢獻率由2002年的7.33%降至2007年的2.54%,呈逐年下降的趨勢(詳見表3)。通過近年來鹽城市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分析,雖然地方政府的稅外收費不同程度加重了銀行的經營成本,但從總體上看,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率是呈下降趨勢。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重新劃分了中央、地方間的稅收分享比例,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相對下降,為彌補其下降的財政汲取能力,便通過對銀行信貸流向的干預,導致了金融功能的財政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功能。
(三)銀行業總體稅收負擔分析。
首先,按照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稅前利潤」計算,從表4可以看出,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的實際稅負居高不下,總體稅負在48%-139%之間,而以銀行業發達的美國、日本為例,美國銀行業是實行累進稅率的所得稅制度,最高稅率為39%,平均稅率為35%,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款;日本銀行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30%,也不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鹽城市商業銀行業承受了遠高於外國同業的稅負水平。
其次,通過對稅收結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是鹽城市銀行業總體稅負中的主體稅重,約占納稅總額的90%左右(詳見表5),鹽城市銀行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負擔呈逐年波動遞增狀,由2002年的87.18%升至2007年的91.58%;而在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中,國有商業銀行兩稅占納稅比重最高,而農村金融機構則相對偏低(詳見表6),這主要是由於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營業稅率則下調至2%。因此,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主體是國有商業銀行,而這類稅種主要是上繳中央財政收入。
二、現行銀行業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不合理。
調查中發現,由於國內銀行業仍以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起步較晚,利潤主要來自存貸款利差,貸款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80%以上,且近年來並沒有出現明顯弱化的趨勢;儘管國家自2001年起調低了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使其名義稅率從8%調低到5%,降低了3個百分點,但現行銀行業營業稅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不受費用開支、盈虧狀況的影響,有利於保證中央財政收入,而由於盈利再差也要繳納營業稅,客觀上給銀行業增添了沉重的稅收負擔,影響了銀行業的長期穩健發展。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承擔了一部分沒有盈利甚至虧損的政策性貸款,銀行營業稅負擔過重也不利於國家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過多。
銀行業由於其行業的特殊性,與其它行業差異較大,應該說,與銀行業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和費用都應該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但現行銀行稅制對許多支出項目制定了過於嚴格的稅前扣除標準,且稅務部門審批周期較長,這些限制性規定不符合銀行業防範經營風險的要求。呆賬認定和核銷標準過於嚴格,商業銀行在呆賬申報、核銷時要涉及多個部門,要提供有關借款人營業執照吊銷證明或公告、審計材料、法院判決書等數十種證明材料,而客觀上銀行難以做到,使得一些事實上的呆賬因不符合條件而被排除在外,例如市某一國有商業銀行2002-2007年呆、壞賬累計核銷54383萬元,而市國稅局實際同意稅前扣除4949萬元,稅前扣除率僅為9%。
(三)現行會計政策使得銀行業實際稅負高於名義稅負。
現行會計政策規定,銀行業應收未收利息逾期(含展期後)未滿90天,銀行應予計算應收利息,並納入當期損益,逾期90天以上,無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於實際收到時計處當期損益。通常情況下,銀行正常和逾期90天以內的貸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較低的,但銀行仍要對虛增的利息收入計征營業稅及附加,並對凈利潤中的虛增部分計征所得稅,造成銀行在沒有應收利息收入的實際現金流入的情況下卻要墊付稅金的奇怪現象。
(四)在抵債資產業務中,存在重複徵稅。
銀行在接收以物抵債業務時,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由於受地方政府或借款企業的影響,抵債物的賬麵價值或評估價值往往高於實際價值,加之抵債物處理市場不夠完善,抵債物很難變現;[1]即使變現,銀行業還要繳納各種稅費,如:處置抵債資產而發生的銷售或轉讓房地產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印花稅等。由此可見,上述稅收規定無形中加大銀行業的成本,使得銀行業既要承擔抵債資產變現損失,又要承擔多重徵稅,信貸資產價值難以實現。
(五)貸款撥備稅收政策與國際慣例存在衝突。
在計提呆賬準備方面,國際通行做法是要求銀行按照五級貸款分類提取呆賬準備並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但我國《銀行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2年9月9日國稅總局令第4號)第五條規定:「銀行企業按下列公式計提的呆賬準備允許在稅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餘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餘額。」而銀行業作為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尤其是作為支持三農的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遠遠大於這個數字,導致資本充足率不斷下降。
(六)內外資銀行流轉稅稅負不公平。
從流轉稅看,我國目前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徵稅,對外匯轉貸按利差徵稅。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稅收政策一致,但實際上,內資銀行以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不到總收入的10%,而外資銀行以外匯轉貸業務為主,中間業務比較發達,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50%左右,外資銀行的實際稅負遠低於內資銀行。[2]此外,內資銀行還要以其計征的營業稅為稅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則無此要求,外資銀行享受了超國民待遇,使得內資銀行在競爭中明顯處於不利地位,構成了對內資銀行的「逆向歧視」。
三、完善銀行業稅收制度的對策建議
如何完善銀行業的稅收制度,逐步減輕銀行業的稅收負擔,為銀行業營造一個寬鬆的發展環境,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已成為當前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減低銀行業稅負短期會減少財政收入,長期則助推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有助於涵養稅源。因此,建議對以下相關稅收政策加以改進。
(一)改革營業稅制度。
1.逐步降低營業稅稅率。國有商業銀行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於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於中央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央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從而增強銀行業的盈利能力,不斷提高資本充足率。待條件成熟時,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使我國銀行業的稅收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
2.按凈收入徵收營業稅。由於銀行業屬於特殊行業,對銀行業徵收營業稅時,可以按利差凈額(貸款利息收入減存款利息支出)徵收,同時允許銀行將代收郵電費、憑證手續費等費用直接沖減相關費用支出;對金融機構的受託收款業務則按其受託收費減除支付給委託方款項後的餘額計征營業稅。
3.改進權責發生制的計算方法。銀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其利息收入不能等同於其他行業的收入,對銀行業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應當將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有機結合。在會計核算時,對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項目的收益可採取權責發生制核算收入,以應收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3]對屬於損失類貸款的應收利息按收付實現制核算,以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二)完善所得稅制度。
要規範所得稅稅前扣除,取消不合理限制,與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相銜接,對銀行業所得稅稅前不合理的扣除項目進行修改,允許與銀行經營有關的正常支出和費用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進一步完善呆賬準備金和貸款損失的稅收政策,改革呆壞賬準備提取的稅前扣除規定,准予內資銀行按照實際風險提取貸款損失準備並在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做法是:對正常貸款設立普通準備金,對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設立專項準備金,普通準備金不應在稅前扣除,專項準備金則按照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比例可根據一定時期內銀行業的平均水平確定,發生貸款損失,應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抵部分則據實稅前扣除。[4]。
(三)對抵債資產業務實行免稅政策。
抵債資產是在信貸資產收回無望的情況下為保全信貸資產而採取的措施,並不是一種交易行為,而是實現實物資產向貨幣資產的轉化行為,它並不以盈利為目的,政府應給予稅收政策的照顧,避免信貸資產遭受損失,確保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5]可以參照國家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出台的有關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財稅[2001]10號),對銀行在接收、管理和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免稅。如:商業銀行接收和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時,免徵契稅、房產稅和營業稅;商業銀行拍賣、變現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廠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等;對抵債房地產,為彌補信貸資產損失,在閒置或出租期間,免徵房產稅和營業稅等。
(四)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規範銀行業稅收制度,實現內外資銀行的稅負平衡,建議取消目前僅對內資銀行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而減少的稅金收入可以通過規範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籌集。
(五)鼓勵和扶持對金融創新的稅收優惠。
金融創新既是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又能通過銀行業整體水平的提升,增強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力,我國銀行在金融創新方面遠遠落後於外資銀行,稅收政策的創新更是沒有跟上金融業務創新的步伐,缺乏對新興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扶持。應借鑑國際慣例和國外已開發國家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根據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點,研究制定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離岸金融業務規定較低的稅率、給予較多的稅前扣除等,以此促進金融創新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6]。
參考文獻:
[1][5]郭曉紅.構建和諧銀行業稅收制度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6,(5)。
[2]李紅坤.減輕銀行業稅負提高銀行業資本充足率[j].涉外稅務,2006,(18)。
[3]楊奕淼.中外銀行業稅制的比較與借鑑[j].經濟論壇,2005,(13)。
[4][6]潘功勝.對外開放中的銀行業稅制改革[j].中國金融,2006,(23)。
關鍵詞:銀行業;稅收制度;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08)08-0028-04。
加入wto後,按照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原則,我國正逐步開放金融市場,銀行業的競爭將越來越激烈。我國銀行業如何面對競爭,除了自身加強經營管理外,極需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政策環境。然而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加以解決和完善。因此,近期筆者以鹽城市為例,對銀行業稅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目前銀行業稅收負擔的基本情況
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定的,期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目前銀行業需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銀行業的主體稅種,約占所納稅額的90%。從調查情況看,內資銀行業稅收負擔明顯偏重,名目繁多的稅費直接、間接加大了財務成本,稅後利潤減少,難以實現資本的有效積累,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持續良性發展。
(一)銀行業繳納稅金的主要特徵。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鹽城市金融業已成為第三產業增加值的主要增長點,銀行業稅收收入增長迅速,稅收增速在2004、2005兩年達到峰值,之後增速有所下降(詳見表1)。但從不同類型銀行機構的稅負情況分析,存在以下主要特徵:(1)國有商業銀行是銀行業納稅的主要貢獻者,稅負明顯高於其它類型金融機構,約占納稅總額的70%~80%之間;(2)農村金融機構的稅負同樣顯現上升趨勢,儘管其機構遍布城鄉,但納稅總額仍在相對低位徘徊,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得益於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
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地方稅稅額逐年增長,但對地方稅收收入的貢獻率基本維持在7%左右(詳見表2),相對穩定;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的各項收費(主要是地方政府非稅收費)也是逐年增長,但對地方非稅收入的貢獻率由2002年的7.33%降至2007年的2.54%,呈逐年下降的趨勢(詳見表3)。通過近年來鹽城市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分析,雖然地方政府的稅外收費不同程度加重了銀行的經營成本,但從總體上看,銀行業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率是呈下降趨勢。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重新劃分了中央、地方間的稅收分享比例,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相對下降,為彌補其下降的財政汲取能力,便通過對銀行信貸流向的干預,導致了金融功能的財政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功能。
(三)銀行業總體稅收負擔分析。
首先,按照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稅前利潤」計算,從表4可以看出,2002―2007年鹽城市銀行業的實際稅負居高不下,總體稅負在48%-139%之間,而以銀行業發達的美國、日本為例,美國銀行業是實行累進稅率的所得稅制度,最高稅率為39%,平均稅率為35%,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款;日本銀行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30%,也不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見,鹽城市商業銀行業承受了遠高於外國同業的稅負水平。
其次,通過對稅收結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是鹽城市銀行業總體稅負中的主體稅重,約占納稅總額的90%左右(詳見表5),鹽城市銀行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負擔呈逐年波動遞增狀,由2002年的87.18%升至2007年的91.58%;而在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中,國有商業銀行兩稅占納稅比重最高,而農村金融機構則相對偏低(詳見表6),這主要是由於國家對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營業稅率則下調至2%。因此,鹽城市銀行業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主體是國有商業銀行,而這類稅種主要是上繳中央財政收入。
二、現行銀行業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不合理。
調查中發現,由於國內銀行業仍以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起步較晚,利潤主要來自存貸款利差,貸款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80%以上,且近年來並沒有出現明顯弱化的趨勢;儘管國家自2001年起調低了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使其名義稅率從8%調低到5%,降低了3個百分點,但現行銀行業營業稅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不受費用開支、盈虧狀況的影響,有利於保證中央財政收入,而由於盈利再差也要繳納營業稅,客觀上給銀行業增添了沉重的稅收負擔,影響了銀行業的長期穩健發展。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承擔了一部分沒有盈利甚至虧損的政策性貸款,銀行營業稅負擔過重也不利於國家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過多。
銀行業由於其行業的特殊性,與其它行業差異較大,應該說,與銀行業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和費用都應該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但現行銀行稅制對許多支出項目制定了過於嚴格的稅前扣除標準,且稅務部門審批周期較長,這些限制性規定不符合銀行業防範經營風險的要求。呆賬認定和核銷標準過於嚴格,商業銀行在呆賬申報、核銷時要涉及多個部門,要提供有關借款人營業執照吊銷證明或公告、審計材料、法院判決書等數十種證明材料,而客觀上銀行難以做到,使得一些事實上的呆賬因不符合條件而被排除在外,例如市某一國有商業銀行2002-2007年呆、壞賬累計核銷54383萬元,而市國稅局實際同意稅前扣除4949萬元,稅前扣除率僅為9%。
(三)現行會計政策使得銀行業實際稅負高於名義稅負。
現行會計政策規定,銀行業應收未收利息逾期(含展期後)未滿90天,銀行應予計算應收利息,並納入當期損益,逾期90天以上,無論貸款本金是否逾期,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於實際收到時計處當期損益。通常情況下,銀行正常和逾期90天以內的貸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較低的,但銀行仍要對虛增的利息收入計征營業稅及附加,並對凈利潤中的虛增部分計征所得稅,造成銀行在沒有應收利息收入的實際現金流入的情況下卻要墊付稅金的奇怪現象。
(四)在抵債資產業務中,存在重複徵稅。
銀行在接收以物抵債業務時,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由於受地方政府或借款企業的影響,抵債物的賬麵價值或評估價值往往高於實際價值,加之抵債物處理市場不夠完善,抵債物很難變現;[1]即使變現,銀行業還要繳納各種稅費,如:處置抵債資產而發生的銷售或轉讓房地產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和印花稅等。由此可見,上述稅收規定無形中加大銀行業的成本,使得銀行業既要承擔抵債資產變現損失,又要承擔多重徵稅,信貸資產價值難以實現。
(五)貸款撥備稅收政策與國際慣例存在衝突。
在計提呆賬準備方面,國際通行做法是要求銀行按照五級貸款分類提取呆賬準備並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但我國《銀行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2年9月9日國稅總局令第4號)第五條規定:「銀行企業按下列公式計提的呆賬準備允許在稅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餘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餘額。」而銀行業作為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尤其是作為支持三農的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遠遠大於這個數字,導致資本充足率不斷下降。
(六)內外資銀行流轉稅稅負不公平。
從流轉稅看,我國目前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徵稅,對外匯轉貸按利差徵稅。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稅收政策一致,但實際上,內資銀行以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為主,中間業務不到總收入的10%,而外資銀行以外匯轉貸業務為主,中間業務比較發達,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50%左右,外資銀行的實際稅負遠低於內資銀行。[2]此外,內資銀行還要以其計征的營業稅為稅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則無此要求,外資銀行享受了超國民待遇,使得內資銀行在競爭中明顯處於不利地位,構成了對內資銀行的「逆向歧視」。
三、完善銀行業稅收制度的對策建議
如何完善銀行業的稅收制度,逐步減輕銀行業的稅收負擔,為銀行業營造一個寬鬆的發展環境,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已成為當前一個現實而緊迫的課題。減低銀行業稅負短期會減少財政收入,長期則助推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有助於涵養稅源。因此,建議對以下相關稅收政策加以改進。
(一)改革營業稅制度。
1.逐步降低營業稅稅率。國有商業銀行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於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於中央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央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從而增強銀行業的盈利能力,不斷提高資本充足率。待條件成熟時,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使我國銀行業的稅收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
2.按凈收入徵收營業稅。由於銀行業屬於特殊行業,對銀行業徵收營業稅時,可以按利差凈額(貸款利息收入減存款利息支出)徵收,同時允許銀行將代收郵電費、憑證手續費等費用直接沖減相關費用支出;對金融機構的受託收款業務則按其受託收費減除支付給委託方款項後的餘額計征營業稅。
3.改進權責發生制的計算方法。銀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其利息收入不能等同於其他行業的收入,對銀行業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應當將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有機結合。在會計核算時,對正常類貸款、關注類貸款項目的收益可採取權責發生制核算收入,以應收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3]對屬於損失類貸款的應收利息按收付實現制核算,以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二)完善所得稅制度。
要規範所得稅稅前扣除,取消不合理限制,與國際通行的財務會計準則相銜接,對銀行業所得稅稅前不合理的扣除項目進行修改,允許與銀行經營有關的正常支出和費用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進一步完善呆賬準備金和貸款損失的稅收政策,改革呆壞賬準備提取的稅前扣除規定,准予內資銀行按照實際風險提取貸款損失準備並在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做法是:對正常貸款設立普通準備金,對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設立專項準備金,普通準備金不應在稅前扣除,專項準備金則按照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比例可根據一定時期內銀行業的平均水平確定,發生貸款損失,應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抵部分則據實稅前扣除。[4]。
(三)對抵債資產業務實行免稅政策。
抵債資產是在信貸資產收回無望的情況下為保全信貸資產而採取的措施,並不是一種交易行為,而是實現實物資產向貨幣資產的轉化行為,它並不以盈利為目的,政府應給予稅收政策的照顧,避免信貸資產遭受損失,確保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5]可以參照國家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出台的有關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財稅[2001]10號),對銀行在接收、管理和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業務免稅。如:商業銀行接收和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時,免徵契稅、房產稅和營業稅;商業銀行拍賣、變現抵債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包括土地、廠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等;對抵債房地產,為彌補信貸資產損失,在閒置或出租期間,免徵房產稅和營業稅等。
(四)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為規範銀行業稅收制度,實現內外資銀行的稅負平衡,建議取消目前僅對內資銀行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此而減少的稅金收入可以通過規範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籌集。
(五)鼓勵和扶持對金融創新的稅收優惠。
金融創新既是商業銀行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又能通過銀行業整體水平的提升,增強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力,我國銀行在金融創新方面遠遠落後於外資銀行,稅收政策的創新更是沒有跟上金融業務創新的步伐,缺乏對新興金融業務的稅收優惠扶持。應借鑑國際慣例和國外已開發國家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根據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點,研究制定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離岸金融業務規定較低的稅率、給予較多的稅前扣除等,以此促進金融創新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6]。
參考文獻:
[1][5]郭曉紅.構建和諧銀行業稅收制度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6,(5)。
[2]李紅坤.減輕銀行業稅負提高銀行業資本充足率[j].涉外稅務,2006,(18)。
[3]楊奕淼.中外銀行業稅制的比較與借鑑[j].經濟論壇,2005,(13)。
[4][6]潘功勝.對外開放中的銀行業稅制改革[j].中國金融,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