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層黨組織建設,規範各項黨建活動的開展,嚴格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黨組織,是指隸屬於學校黨委的各級黨組織,包括各分黨委(黨總支)以及全校各黨支部。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主題黨日活動,「三會一課」,入黨積極分子、黨員及基層黨務工作者的教育培訓,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學習調研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是指從基層黨建經費中列支用於開展黨建活動的經費。
第三條 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專款專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各分黨委(黨總支)集中統籌管理,分黨委(黨總支)書記為黨建活動經費的負責人。學校黨委指導各分黨委(黨總支)向所屬黨支部劃撥一定額度的黨建活動經費,對經費相對缺乏的黨支部可以適當傾斜支持。
第五條 基層黨組織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須經各分黨委(黨總支)書記審核簽字後,嚴格按照學校財務制度和報銷程序進行報銷。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師資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外出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於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師資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入黨積極分子、黨員、基層黨務工作者開展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七條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嚴格執行學校財務制度規定,不得把外出開展黨建活動等同為公務出差行為。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1、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2、伙食費,按照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3、租車費,按照租用中巴車或大巴車發生的費用據實報銷。
4、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5、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准後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要求。
第八條 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做到主題明確,要突出增強黨員的「四個意識」,同時注重與學校中心工作相結合,注重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形式主義。
第九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充分聽取黨員意見,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含活動的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經費預算、具體日程安排及列支渠道等),經各分黨委(黨總支)審批同意後,至少提前15日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託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 開展黨建活動,堅持就近就便原則。每個基層黨組織到重慶市主城區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學期不超過一次。活動應於當日返回,如當日不能返回的,需經分管(聯繫)校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外出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三條 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四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活動,應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強黨員的安全意識。活動期間,應加強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聚餐或安排宴請;嚴禁使用黨建活動經費大吃大喝、抽煙飲酒和超標準超範圍消費;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違規或超標使用黨建活動經費發放津帖、補貼、獎金和實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嚴禁支出其他上級和學校明文禁止支出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活動後,應及時形成活動總結、新聞報道等材料,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黨委組織部要加強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不定期對各分黨委、黨總支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各分黨委(黨總支)應加強對本單位黨建經費使用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各分黨委(黨總支)應當在每年12月份形成黨建活動經費使用情況報告,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黨員監督,並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九條 各黨總支、黨支部要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對違反規定使用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層黨組織建設,規範各項黨建活動的開展,嚴格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黨組織,是指隸屬於學校黨委的各級黨組織,包括各分黨委(黨總支)以及全校各黨支部。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主題黨日活動,「三會一課」,入黨積極分子、黨員及基層黨務工作者的教育培訓,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學習調研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是指從基層黨建經費中列支用於開展黨建活動的經費。
第三條 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專款專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各分黨委(黨總支)集中統籌管理,分黨委(黨總支)書記為黨建活動經費的負責人。學校黨委指導各分黨委(黨總支)向所屬黨支部劃撥一定額度的黨建活動經費,對經費相對缺乏的黨支部可以適當傾斜支持。
第五條 基層黨組織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須經各分黨委(黨總支)書記審核簽字後,嚴格按照學校財務制度和報銷程序進行報銷。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師資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外出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於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師資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入黨積極分子、黨員、基層黨務工作者開展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七條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嚴格執行學校財務制度規定,不得把外出開展黨建活動等同為公務出差行為。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1、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2、伙食費,按照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3、租車費,按照租用中巴車或大巴車發生的費用據實報銷。
4、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5、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准後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要求。
第八條 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做到主題明確,要突出增強黨員的「四個意識」,同時注重與學校中心工作相結合,注重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形式主義。
第九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充分聽取黨員意見,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含活動的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經費預算、具體日程安排及列支渠道等),經各分黨委(黨總支)審批同意後,至少提前15日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託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 開展黨建活動,堅持就近就便原則。每個基層黨組織到重慶市主城區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學期不超過一次。活動應於當日返回,如當日不能返回的,需經分管(聯繫)校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外出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三條 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四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活動,應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強黨員的安全意識。活動期間,應加強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聚餐或安排宴請;嚴禁使用黨建活動經費大吃大喝、抽煙飲酒和超標準超範圍消費;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違規或超標使用黨建活動經費發放津帖、補貼、獎金和實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嚴禁支出其他上級和學校明文禁止支出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活動後,應及時形成活動總結、新聞報道等材料,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黨委組織部要加強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不定期對各分黨委、黨總支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各分黨委(黨總支)應加強對本單位黨建經費使用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各分黨委(黨總支)應當在每年12月份形成黨建活動經費使用情況報告,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黨員監督,並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九條 各黨總支、黨支部要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對違反規定使用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