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層黨組織建設,規範各項黨建活動的開展,嚴格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黨組織,是指隸屬於學校黨委的各級黨組織,包括各分黨委(黨總支)以及全校各黨支部。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是指基層黨組織開展的主題黨日活動,「三會一課」,入黨積極分子、黨員及基層黨務工作者的教育培訓,黨內集中學習教育,學習調研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是指從基層黨建經費中列支用於開展黨建活動的經費。
第三條 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專款專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各分黨委(黨總支)集中統籌管理,分黨委(黨總支)書記為黨建活動經費的負責人。學校黨委指導各分黨委(黨總支)向所屬黨支部劃撥一定額度的黨建活動經費,對經費相對缺乏的黨支部可以適當傾斜支持。
第五條 基層黨組織報銷黨建活動經費,須經各分黨委(黨總支)書記審核簽字後,嚴格按照學校財務制度和報銷程序進行報銷。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黨建活動經費支出項目包括:租車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費、住宿費、場地費、師資費、資料費和其他費用。
(一)租車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需集體出行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外出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
(三)伙食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住宿費是指開展黨建活動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五)場地費是指用於黨建活動的會議室、活動場地租金。
(六)師資費是指請師資為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七)資料費是指入黨積極分子、黨員、基層黨務工作者開展學習教育集中購買的培訓資料費用。
第七條 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嚴格執行學校財務制度規定,不得把外出開展黨建活動等同為公務出差行為。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按支出項目,分別執行下列標準:
1、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照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按標準執行;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2、伙食費,按照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在差旅費伙食補助費標準內據實報銷;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3、租車費,按照租用中巴車或大巴車發生的費用據實報銷。
4、場地費,每半天人均不得超過50元。
5、資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經批准後據實報銷。
第四章 活動要求。
第八條 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應做到主題明確,要突出增強黨員的「四個意識」,同時注重與學校中心工作相結合,注重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形式主義。
第九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應當注重活動的政治性和莊重感,充分聽取黨員意見,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含活動的內容、形式、時間、地點、人數、經費預算、具體日程安排及列支渠道等),經各分黨委(黨總支)審批同意後,至少提前15日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要充分發揮黨員的主體作用,必須自行組織,不得將活動組織委託給旅行社等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 開展黨建活動,堅持就近就便原則。每個基層黨組織到重慶市主城區以外開展黨建活動原則上每兩學期不超過一次。活動應於當日返回,如當日不能返回的,需經分管(聯繫)校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開展黨建活動,要根據實際情況集體出行。集體出行確需租用車輛的,應當視人數多少租用大巴車或中巴車,不得租用轎車(5座及以下)。外出開展黨建活動,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第十三條 要嚴格控制租用場地舉辦活動,確需租用的,要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場地。
第十四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活動,應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強黨員的安全意識。活動期間,應加強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黨建活動,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黨建活動;嚴禁借黨建活動名義組織聚餐或安排宴請;嚴禁使用黨建活動經費大吃大喝、抽煙飲酒和超標準超範圍消費;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嚴禁違規或超標使用黨建活動經費發放津帖、補貼、獎金和實物;嚴禁轉嫁黨建活動費用;嚴禁支出其他上級和學校明文禁止支出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外出開展活動後,應及時形成活動總結、新聞報道等材料,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黨委組織部要加強對黨建活動經費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不定期對各分黨委、黨總支黨建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各分黨委(黨總支)應加強對本單位黨建經費使用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各分黨委(黨總支)應當在每年12月份形成黨建活動經費使用情況報告,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黨員監督,並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九條 各黨總支、黨支部要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對違反規定使用基層黨組織黨建活動經費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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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支部活動經費標準[朗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管理、有效使用黨支部活動經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黨支部活動經費為根據公司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建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的基層黨組織工作經費。
第三條黨支部活動經費是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費用的有效補充。
第二章經費來源。
第四條黨支部活動經費由公司在年初預算中列支。
第五條黨支部活動經費下一年由佘山鎮綜合黨。
第三章活動申報。
第七條支部擬開展活動前,向上級黨委申報,經上級黨委同意後組織活動。申報內容包括:活動內容、參加人員、經費預算。
第八條申請的活動需具備以下特點:
1.能夠結合時代背景和當前形勢,符合黨的指導思想和方針要求。
2.活動目的和內容明確,形式生動、新穎,並能與生產經營中心工作緊密融合。
3.活動具有實效性和可操作性,使黨員、群眾從中受到和啟發,並有利於改進工作。
4.支部活動的組織要同時考慮調動工會共青團的積極性,發揮他們橋樑紐帶的作用。
第四章基層黨委(總支)職責。
第九條基層黨委職責:指導基層黨支部開展活動,審核各支部活動計劃,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條基層黨支部職責:籌劃並組織活動,做好黨支部活動總結、記錄活動經費年度台帳。
第五章經費開支範圍。
第十一條用於組織黨員職工開展各類活動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條用於黨員和培訓,如支付培訓費,訂閱或購買用於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書籍等。
第十三條用於支部優秀黨員的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用於與黨支部工作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經費劃撥。
第十五條黨委核定年度費用預算,經預算委員會審定後,由公司財務處足額撥付各基層單位財務,作為專項費用,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各基層單位黨委(總支)不單獨設立帳戶。
第七章費用報銷。
第十七條各黨支部憑上級黨委審核意見、活動費用發票、支部簽字單據到單位財務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報銷的要求參照財務報銷規定。
第八章剩餘費用的處理。
第十九條各黨支部年度活動經費的結餘,原則上不得轉入下年度活動經費,由各單位黨委統籌安排。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規範管理、有效使用黨支部活動經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黨支部活動經費為根據公司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建工作的意見》中規定的基層黨組織工作經費。
第三條黨支部活動經費是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費用的有效補充。
第二章經費來源。
第四條黨支部活動經費由公司在年初預算中列支。
第五條黨支部活動經費下一年由佘山鎮綜合黨。
第三章活動申報。
第七條支部擬開展活動前,向上級黨委申報,經上級黨委同意後組織活動。申報內容包括:活動內容、參加人員、經費預算。
第八條申請的活動需具備以下特點:
1.能夠結合時代背景和當前形勢,符合黨的指導思想和方針要求。
2.活動目的和內容明確,形式生動、新穎,並能與生產經營中心工作緊密融合。
3.活動具有實效性和可操作性,使黨員、群眾從中受到和啟發,並有利於改進工作。
4.支部活動的組織要同時考慮調動工會共青團的積極性,發揮他們橋樑紐帶的作用。
第四章基層黨委(總支)職責。
第九條基層黨委職責:指導基層黨支部開展活動,審核各支部活動計劃,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條基層黨支部職責:籌劃並組織活動,做好黨支部活動總結、記錄活動經費年度台帳。
第五章經費開支範圍。
第十一條用於組織黨員職工開展各類活動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條用於黨員和培訓,如支付培訓費,訂閱或購買用於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書籍等。
第十三條用於支部優秀黨員的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用於與黨支部工作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經費劃撥。
第十五條黨委核定年度費用預算,經預算委員會審定後,由公司財務處足額撥付各基層單位財務,作為專項費用,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各基層單位黨委(總支)不單獨設立帳戶。
第七章費用報銷。
第十七條各黨支部憑上級黨委審核意見、活動費用發票、支部簽字單據到單位財務報銷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報銷的要求參照財務報銷規定。
第八章剩餘費用的處理。
第十九條各黨支部年度活動經費的結餘,原則上不得轉入下年度活動經費,由各單位黨委統籌安排。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省直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省直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各部門和部門管理機構,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各直屬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所屬機構,是指與財政部門存在經費領撥關係的二級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第五條: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培訓費實行預算管理。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應於每年3月1日前報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備案。第三章開支範圍和標準第八條: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其他費用,主要包括:培訓資料費、交通費(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150;
伙食費:100:
場地、講課及其他費用:150;
合計:400。
本地參訓人員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實際講授課2小時以上,下同)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確定。第四章培訓組織第十一條: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三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四條:各單位組織培訓應儘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第五章報銷結算第十五條: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赴外地參加培訓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管理的規定執行。培訓單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發放和報銷市內交通費;培訓單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次培訓160元包干使用。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相關專項經費中列支。
幹部選學、與組織部聯合培訓的培訓費補助,經組織部審核後,由省財政廳從相關專項經費中解決。第六章監督檢查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每半年在單位內部公開一次,有條件的`要逐步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或接受轉嫁、攤派或接受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省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省直事業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範省直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省直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各部門和部門管理機構,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各直屬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所屬機構,是指與財政部門存在經費領撥關係的二級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第五條: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培訓費實行預算管理。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應於每年3月1日前報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備案。第三章開支範圍和標準第八條: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其他費用,主要包括:培訓資料費、交通費(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以及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150;
伙食費:100:
場地、講課及其他費用:150;
合計:400。
本地參訓人員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宿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實際講授課2小時以上,下同)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確定。第四章培訓組織第十一條: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三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四條:各單位組織培訓應儘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第五章報銷結算第十五條: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赴外地參加培訓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管理的規定執行。培訓單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發放和報銷市內交通費;培訓單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次培訓160元包干使用。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相關專項經費中列支。
幹部選學、與組織部聯合培訓的培訓費補助,經組織部審核後,由省財政廳從相關專項經費中解決。第六章監督檢查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每半年在單位內部公開一次,有條件的`要逐步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或接受轉嫁、攤派或接受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省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省直事業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活力和創新,為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結合學校基層黨組織工作實際,經校黨委研究決定,建立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保障機制。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是校黨委下撥給各基層黨組織用於開展黨組織活動的專項經費,為規範使用,嚴格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算標準和發放辦法
1、每個直屬黨支部活動經費按600元標準下撥。
2、黨總支教工黨支部活動經費標準為:教師黨員人數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黨支部,按照1500元標準下撥;教師黨員人數在31人至50人(含50人)的黨支部,按照1800元標準下撥;教師黨員人數在51人以上的黨支部,按照2000元標準下撥。
3、學生黨支部活動經費按每個支部200元單列。
校黨委在每年開學初,按照上年度十二月黨員統計數下撥經費額度。
二、使用範圍
1、教育、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活動費用的部分開支。
4、慰問、救濟、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等。
5、用於開展黨員主題教育和活動、開展主題黨日活動、黨員爭先創優競賽及體現創新性、先進性的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活動流程。
黨員活動按照「申請——審批——報銷」流程進行。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需提前一周進行申請(活動申請表見附件),並按規定憑活動審批表進行相關經費報銷。
四、報銷程序
經費報銷以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為單位,由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組織委員具體經辦,按照南陽理工學院財務報銷相關規定予以報銷。報銷時,附活動申請表一份。
具體程序為:
1、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審核。
2、校組織部辦公室審查。
3、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校組織部部長審批;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業務校領導終簽後,到校處報銷。
五、有關要求
1、基層黨組織專項經費是學校補助黨組織開展活動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若開展黨員外出學習考察活動或聘請有關專家開展黨課講座,須提供相關報道、小結和照片。
3、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每年年末向學校黨委組織部進行書面報告,並建立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的專項備查賬簿,指定專人負責,接受黨委組織部、處的監督檢查。
4、使用情況要納入黨務公開內容,每年向全體黨員通報,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各基層黨組織基層活動經費限每年12月前使用,當年未使用的不能轉入下一年使用。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的活力和創新,為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結合學校基層黨組織工作實際,經校黨委研究決定,建立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保障機制。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是校黨委下撥給各基層黨組織用於開展黨組織活動的專項經費,為規範使用,嚴格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算標準和發放辦法
1、每個直屬黨支部活動經費按600元標準下撥。
2、黨總支教工黨支部活動經費標準為:教師黨員人數在30人(含30人)以下的黨支部,按照1500元標準下撥;教師黨員人數在31人至50人(含50人)的黨支部,按照1800元標準下撥;教師黨員人數在51人以上的黨支部,按照2000元標準下撥。
3、學生黨支部活動經費按每個支部200元單列。
校黨委在每年開學初,按照上年度十二月黨員統計數下撥經費額度。
二、使用範圍
1、教育、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活動費用的部分開支。
4、慰問、救濟、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等。
5、用於開展黨員主題教育和活動、開展主題黨日活動、黨員爭先創優競賽及體現創新性、先進性的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活動流程。
黨員活動按照「申請——審批——報銷」流程進行。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需提前一周進行申請(活動申請表見附件),並按規定憑活動審批表進行相關經費報銷。
四、報銷程序
經費報銷以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為單位,由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組織委員具體經辦,按照南陽理工學院財務報銷相關規定予以報銷。報銷時,附活動申請表一份。
具體程序為:
1、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審核。
2、校組織部辦公室審查。
3、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校組織部部長審批;3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業務校領導終簽後,到校處報銷。
五、有關要求
1、基層黨組織專項經費是學校補助黨組織開展活動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若開展黨員外出學習考察活動或聘請有關專家開展黨課講座,須提供相關報道、小結和照片。
3、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每年年末向學校黨委組織部進行書面報告,並建立基層黨組織活動經費的專項備查賬簿,指定專人負責,接受黨委組織部、處的監督檢查。
4、使用情況要納入黨務公開內容,每年向全體黨員通報,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各基層黨組織基層活動經費限每年12月前使用,當年未使用的不能轉入下一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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