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方婚內出軌,女方訴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能否支持。
李笑(化名)與高明(化名)原是夫妻關係,李笑認為高明存在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將高明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海淀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婚生女由李笑撫養,高明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5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歲時止,同時,高明一次性支付李笑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笑與高明雖系自主結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對此法院予以准許。對李笑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從派出所出警單、照片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高明與其他女性存在超過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李笑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故法院對李笑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法院酌情予以判定。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婚生女尚年幼,現隨李笑一起生活,鑒於高明婚內出軌,存在過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由李笑撫養更為適宜,撫養費數額法院將結合具體生活標準、婚生女的生活需要以及高明的支付能力酌情予以判定。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於今年生效。
法官釋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本案中,從李笑與高明的聊天記錄、派出所出警單及照片,可以看出高明與其他女性有超出了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李笑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故法院在判決離婚及子女撫養問題的同時,支持了李笑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本文章摘抄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本人進行刪除。)。
李笑(化名)與高明(化名)原是夫妻關係,李笑認為高明存在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將高明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海淀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婚生女由李笑撫養,高明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5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歲時止,同時,高明一次性支付李笑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笑與高明雖系自主結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雙方均同意離婚,對此法院予以准許。對李笑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從派出所出警單、照片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高明與其他女性存在超過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李笑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故法院對李笑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法院酌情予以判定。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婚生女尚年幼,現隨李笑一起生活,鑒於高明婚內出軌,存在過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由李笑撫養更為適宜,撫養費數額法院將結合具體生活標準、婚生女的生活需要以及高明的支付能力酌情予以判定。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於今年生效。
法官釋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本案中,從李笑與高明的聊天記錄、派出所出警單及照片,可以看出高明與其他女性有超出了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李笑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故法院在判決離婚及子女撫養問題的同時,支持了李笑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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