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馬某的女兒馬婷在讀完小學六年級之後馬某覺得女孩予書讀得再多也沒有用還不如幫自己務農,等再大一些就把她送出去打工,來緩解家中的經濟狀況。事實上馬某在當地並不算窮,完全有能力讓女兒讀初中。由於馬婷學習成績特別優秀,加之周圍人的勸說,馬某勉強讓馬婷初中一年級讀了一個學期,但在1999年春季開學以後,馬某就不讓馬婷去讀書了,馬婷苦苦哀求,馬某執意不聽。馬婷的班主任和某縣某鎮初級中學的校領導多次來做馬某的思想工作,希望馬某能夠讓馬婷讀完初中,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但工某就是不聽,並於當年4月將馬婷送至遠房親戚家中幫親戚看小孩並在該地打零工。原告某縣某鎮初級中學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馬某送女就學,以完成義務教育。
(1)學校能否作為原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使子女受義務教育的義務?(2)馬某拒送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應當如何處理。
答:(1)學校不能以原告身份向學生家長提起民事訴訟。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裡的教育,不但包括對子女進行道德品質教育和其他的家庭教育,而且包括保證子女能夠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對於未成年人,父母應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接受學校教育創造良好的條件。因此,本案馬某有使其女兒接受國家九年義務教育的義務,而且根據其經濟狀況,其完全有此能力,應該讓其女兒接受初中教育。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告應當是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學校與馬家並不存在合同上的接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馬某未將女兒送人該學校就學,並未直接侵犯其民事權益;另外,我國還不存在所謂的公益訴訟,即便存在,也應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出面而非該中學。由此可見,學校的原告身份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學校無權就此提起民事訴訟。(2)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人學。在本案中,某鎮初級中學應向縣教育局做反映,縣教育局再責令該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對馬某進行批評教育。馬某如接受了政府的批評,表示改正錯誤,送女兒按照法律要求完成9年義務教育,就使問題得到了解決。如果馬某在接受有關部門批評教育以後,仍拒絕送馬婷入學,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採取措施,使其送子女人學。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1)學校能否作為原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使子女受義務教育的義務?(2)馬某拒送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應當如何處理。
答:(1)學校不能以原告身份向學生家長提起民事訴訟。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裡的教育,不但包括對子女進行道德品質教育和其他的家庭教育,而且包括保證子女能夠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對於未成年人,父母應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接受學校教育創造良好的條件。因此,本案馬某有使其女兒接受國家九年義務教育的義務,而且根據其經濟狀況,其完全有此能力,應該讓其女兒接受初中教育。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告應當是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學校與馬家並不存在合同上的接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馬某未將女兒送人該學校就學,並未直接侵犯其民事權益;另外,我國還不存在所謂的公益訴訟,即便存在,也應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出面而非該中學。由此可見,學校的原告身份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學校無權就此提起民事訴訟。(2)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人學。在本案中,某鎮初級中學應向縣教育局做反映,縣教育局再責令該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對馬某進行批評教育。馬某如接受了政府的批評,表示改正錯誤,送女兒按照法律要求完成9年義務教育,就使問題得到了解決。如果馬某在接受有關部門批評教育以後,仍拒絕送馬婷入學,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採取措施,使其送子女人學。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