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本題10分)。
49.李先生和陳女士為夫妻,擁有a、b兩套住房。2005年3月,李先生未與陳女士商量,擅自將a房租給了劉先生,兩人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三年,但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事後,李先生將此事告訴了陳女士,陳女士未表態。2006年8月,房地產價格大漲,李、陳決定將a房賣掉,遂與幸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還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但未將該房已出租的情況告知幸女士。隨後,李、陳以a房已出賣為由要求劉先生儘快搬走,劉先生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未到。而李、陳認為,該租賃合同一是未經陳女士簽名同意,二是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故無效。以後,幸女士也持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劉先生搬離a房,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已由買賣雙方簽字並已到公證處公證,具有法律效力。遭到劉先生拒絕後,幸女士要求李、陳退款並賠償損失。
請回答下列問題:
(1)李先生和劉先生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李、陳與幸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3)劉先生不搬走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
(4)幸女士能否要求劉先生搬走,為什麼?
(5)幸女士對李、陳的請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為什麼?
答:(1)李先生與劉先生簽訂合同時雖然李先生沒有徵得共有人陳女士同意,但事後告訴了陳女士,陳女士並沒有反對,應當視為默認。(2)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為李、陳是共有人,兩人與幸女士簽訂合同,完全屬於雙方自願,並且已經公證。(3)劉先生的理由成立。因為從2005年3月起合同有效期為3年,應於2008年3月到期,2006年8月要求搬走則合同未到期,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賣合同的成立並不影響租賃關係的繼續。(4)不能。因為幸女士與劉先生並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而且買賣合同尚未生效,因此幸女士無權要求劉先生搬走。(5)能夠得到法律支持。因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李、陳兩人對幸女士隱瞞出租房屋的事實,故應對合同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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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李先生和陳女士為夫妻,擁有a、b兩套住房。2005年3月,李先生未與陳女士商量,擅自將a房租給了劉先生,兩人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三年,但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事後,李先生將此事告訴了陳女士,陳女士未表態。2006年8月,房地產價格大漲,李、陳決定將a房賣掉,遂與幸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還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但未將該房已出租的情況告知幸女士。隨後,李、陳以a房已出賣為由要求劉先生儘快搬走,劉先生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未到。而李、陳認為,該租賃合同一是未經陳女士簽名同意,二是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故無效。以後,幸女士也持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劉先生搬離a房,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已由買賣雙方簽字並已到公證處公證,具有法律效力。遭到劉先生拒絕後,幸女士要求李、陳退款並賠償損失。
請回答下列問題:
(1)李先生和劉先生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李、陳與幸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3)劉先生不搬走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
(4)幸女士能否要求劉先生搬走,為什麼?
(5)幸女士對李、陳的請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為什麼?
答:(1)李先生與劉先生簽訂合同時雖然李先生沒有徵得共有人陳女士同意,但事後告訴了陳女士,陳女士並沒有反對,應當視為默認。(2)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為李、陳是共有人,兩人與幸女士簽訂合同,完全屬於雙方自願,並且已經公證。(3)劉先生的理由成立。因為從2005年3月起合同有效期為3年,應於2008年3月到期,2006年8月要求搬走則合同未到期,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買賣合同的成立並不影響租賃關係的繼續。(4)不能。因為幸女士與劉先生並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而且買賣合同尚未生效,因此幸女士無權要求劉先生搬走。(5)能夠得到法律支持。因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李、陳兩人對幸女士隱瞞出租房屋的事實,故應對合同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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