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秋意深濃的八月,天氣依然驕陽似火,北京市大興區服務保障國家重點工程北京新機場噪聲區搬遷騰退工作如期而至。丁某一家的院落就在此範圍內。丁某與丈夫宋某共育有一兒一女,分別是兒子宋某海和女兒宋某英。宋某海在年輕時因觸犯法律被判入獄,在監獄服刑近20年。宋某英在宋某海入獄期間成婚,但考慮到父母贍養問題,婚後宋某英夫妻二人一直在娘家家中居住。在此期間,丁某的丈夫宋某過世,丁某因身患疾病且日漸衰老更需要宋某英夫婦對其進行照料。共同生活期間,因老房年久失修,宋某英夫妻二人出資將老房進行翻建,還在院落內新建了房屋進行居住使用。2013年,宋某海服刑期滿釋放,回到家中與丁某及宋某英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一起。
北京新機場噪聲區搬遷騰退工作啟動以來,在工作人員耐心面向群眾對搬遷政策進行宣傳解答下,丁某及宋某海、宋某英三人作為被搬遷人均同意了搬遷安置方案,共同簽訂了搬遷安置補償協議,三人共獲得489平方米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就在三人要選擇回遷安置房簽訂搬遷安置補充協議的前夕,宋某海對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如何分配提出了個人意見,不同意三人已經達成的對家庭獲得的全部搬遷補償財產進行平均分配的方案,要求在前期方案的基礎上,將母親丁某個人所獲得的包括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在內的全部搬遷補償財產的一半歸自己所有。否則拒絕簽訂搬遷安置補充協議。見此情況,丁某和宋某英商議決定申請調解,最終通過電話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隨即受理了這起婚姻家庭糾紛。
【調解過程】。
經調查,調解員初步掌握丁某一家的家庭關係、搬遷補償的具體情況,總結丁某一家引發矛盾糾紛的原因如下:一是宋某海認為,在自己服刑期間,妹妹宋某英夫婦並未對丁某兩位老人盡心照顧,導致父親過世時死不瞑目,且父親過世前沒有訂立遺囑,農村情理講養兒防老,為解決母親丁某在搬遷後的贍養問題,丁某所獲得的全部搬遷補償的一半理應歸其所有。二是宋某英夫妻二人認為,宋某海在監獄服刑期間,他們夫妻二人對父母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家中的房屋也是由他們夫妻二人出資建設,宋某海未做出任何貢獻。現在能夠同意與丁某、宋某海對家庭中獲得的全部搬遷補償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已經是很大的讓步。宋某英夫妻二人主張對於丁某個人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應歸丁某個人所有,其他人無權獲得。三是丁某認為,對於自己來講手心手背都是肉,而且自己年事已高,身體多病,也需要兒女對自己進行照顧,考慮到自己願意跟女兒一起生活,如果同意把搬遷補償給兒子一半,那就有可能得罪了女兒,如果不同意,又怕得罪了兒子,所以財產給誰難於抉擇。
情況清晰後,調解員開展了討論分析:
第一、對丁某依法應獲得搬遷補償作出肯定。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所以丁某是房屋共有人。《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所以,丁某作為房屋共有權人,有權獲得相應的搬遷補償財產。共同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在丁某與宋某海及宋某英夫妻達成一致的前提下,丁某獲得整個院落三分之一的搬遷補償財產,且財產歸本人所有並無不妥。
第二、宋某英夫婦二人出資翻建院落、新建房屋,宋某海在監獄服刑時間較長,宋某英夫婦二人對丁某夫妻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第三、宋某海主張要求獲得丁某搬遷補償財產一半的訴求不應予以支持。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宋某海雖可以認定為擁有整個院落宅基地使用權的家庭成員,具其擁有對父親遺產進行繼承的權利,但結合其個人情況及為家庭做出的貢獻等因素,宋某海依法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很有可能小於通過家庭內部協商所得。同時,丁某尚未過世,宋某海無權對屬於丁某的財產如何處置提出主張。
調解員根據法律規定和農村的公序良俗,結合丁某家實際情況,對丁某一家人進行疏導勸解,並組織開展了五次調解。第一次調解針對宋某海的主張進行展開。宋某海堅持自己的訴求,工作人員向宋某海講述了法律規定。丁某及宋某英夫婦堅持不接受宋某海的過分要求,第一次調解後各方未達成一致。
第二次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請來村幹部及村內德高望重的村民共同開展調解,分別從法、理、情的不同角度對丁某一家人進行勸導。調解中,宋某海作出了讓步,但又有了新的訴求,表示丁某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的一半中,回遷安置房面積指標必須歸宋某海所有,可以放棄對搬遷補償款的主張。對於宋某海的新訴求,宋某英夫婦二人則表示不接受,最大的限度就是對全部搬遷補償財產進行平均分配,同時也表示尊重丁某對如何處置其個人搬遷補償財產的選擇,她們夫妻二人不進行干預,但如調解無果,就選擇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
第三次調解主要針對丁某個人進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同時,第十六條也規定了「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的規定,告知丁某不要心存顧慮,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受到法律保護。其次,丁某所獲得的搬遷補償是其應該獲得的財產,她自己具有自由處置的權利。最後,建議丁某將獲得的搬遷補償歸其個人所有,這樣既減少了家庭矛盾,也為其以後養老提供了保障。最終,丁某摒棄顧慮作出決定,主張其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全部歸其個人所有。
第四次調解針對宋某海個人開展。調解員告知其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問題可能存在的敗訴、經濟損失等風險。宋某海最終表示,放棄索要丁某搬遷補償財產的主張,但丁某的財產必須歸丁某個人所有。
第五次調解主要圍繞丁某、宋某海及宋某英夫婦在達成一致後,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如何進行細化展開。調解員考慮到在丁某一家獲得的回遷安置房面積指標進行平均分割可能會增大損失的情況,請來拆遷服務公司的工作人員,對丁某一家如何更好的減少損失提出建議,最終在調解員的努力下,丁某一家的矛盾糾紛得到了化解。
【調解結果】。
丁某、宋某海及宋某英夫婦最終自願達成協議:
1、丁某在自己獲得的163餘平方米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中,選購一套約125平方米三居室回遷安置房歸其所有,剩餘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由宋某海與宋某英平分,滿足宋某海、宋某英各選購兩套約90平方米二居室回遷安置房條件,宋某海、宋某英各自選購的回遷安置房歸各自所有。
2、在選購完全部回遷安置房後,剩餘搬遷補償款由丁某、宋某海及宋某英三人平均分配。
3、尊重丁某的要求,由宋某英夫婦負責其搬遷後的贍養事宜。同時,按照丁某的表述,在回遷安置房達到居住條件時,由其自己決定自己所有的房屋由誰來居住使用,進而保證了丁某有房可住,有錢看病。
【案例點評】。
在國家重點工程北京新機場噪聲區搬遷騰退工作中,共涉及搬遷騰退7個村莊,共有1600餘處住宅院落,由此引發的矛盾糾紛在類型、數量方面的增多可謂前所未有。本案中,工作人員依靠特色調解室總結創新的調解方法,即:曉之以情暖人心;公平合理穩人心;優質服務得人心;真抓實幹有主意;調解結果都滿意的「三心二意工作法」開展調解工作,同時運用法理與情理勸解當事人,從而高效、準確的使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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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意深濃的八月,天氣依然驕陽似火,北京市大興區服務保障國家重點工程北京新機場噪聲區搬遷騰退工作如期而至。丁某一家的院落就在此範圍內。丁某與丈夫宋某共育有一兒一女,分別是兒子宋某海和女兒宋某英。宋某海在年輕時因觸犯法律被判入獄,在監獄服刑近20年。宋某英在宋某海入獄期間成婚,但考慮到父母贍養問題,婚後宋某英夫妻二人一直在娘家家中居住。在此期間,丁某的丈夫宋某過世,丁某因身患疾病且日漸衰老更需要宋某英夫婦對其進行照料。共同生活期間,因老房年久失修,宋某英夫妻二人出資將老房進行翻建,還在院落內新建了房屋進行居住使用。2013年,宋某海服刑期滿釋放,回到家中與丁某及宋某英夫妻二人共同居住在一起。
北京新機場噪聲區搬遷騰退工作啟動以來,在工作人員耐心面向群眾對搬遷政策進行宣傳解答下,丁某及宋某海、宋某英三人作為被搬遷人均同意了搬遷安置方案,共同簽訂了搬遷安置補償協議,三人共獲得489平方米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就在三人要選擇回遷安置房簽訂搬遷安置補充協議的前夕,宋某海對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如何分配提出了個人意見,不同意三人已經達成的對家庭獲得的全部搬遷補償財產進行平均分配的方案,要求在前期方案的基礎上,將母親丁某個人所獲得的包括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在內的全部搬遷補償財產的一半歸自己所有。否則拒絕簽訂搬遷安置補充協議。見此情況,丁某和宋某英商議決定申請調解,最終通過電話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隨即受理了這起婚姻家庭糾紛。
【調解過程】。
經調查,調解員初步掌握丁某一家的家庭關係、搬遷補償的具體情況,總結丁某一家引發矛盾糾紛的原因如下:一是宋某海認為,在自己服刑期間,妹妹宋某英夫婦並未對丁某兩位老人盡心照顧,導致父親過世時死不瞑目,且父親過世前沒有訂立遺囑,農村情理講養兒防老,為解決母親丁某在搬遷後的贍養問題,丁某所獲得的全部搬遷補償的一半理應歸其所有。二是宋某英夫妻二人認為,宋某海在監獄服刑期間,他們夫妻二人對父母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家中的房屋也是由他們夫妻二人出資建設,宋某海未做出任何貢獻。現在能夠同意與丁某、宋某海對家庭中獲得的全部搬遷補償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已經是很大的讓步。宋某英夫妻二人主張對於丁某個人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應歸丁某個人所有,其他人無權獲得。三是丁某認為,對於自己來講手心手背都是肉,而且自己年事已高,身體多病,也需要兒女對自己進行照顧,考慮到自己願意跟女兒一起生活,如果同意把搬遷補償給兒子一半,那就有可能得罪了女兒,如果不同意,又怕得罪了兒子,所以財產給誰難於抉擇。
情況清晰後,調解員開展了討論分析:
第一、對丁某依法應獲得搬遷補償作出肯定。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所以丁某是房屋共有人。《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所以,丁某作為房屋共有權人,有權獲得相應的搬遷補償財產。共同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在丁某與宋某海及宋某英夫妻達成一致的前提下,丁某獲得整個院落三分之一的搬遷補償財產,且財產歸本人所有並無不妥。
第二、宋某英夫婦二人出資翻建院落、新建房屋,宋某海在監獄服刑時間較長,宋某英夫婦二人對丁某夫妻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第三、宋某海主張要求獲得丁某搬遷補償財產一半的訴求不應予以支持。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宋某海雖可以認定為擁有整個院落宅基地使用權的家庭成員,具其擁有對父親遺產進行繼承的權利,但結合其個人情況及為家庭做出的貢獻等因素,宋某海依法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很有可能小於通過家庭內部協商所得。同時,丁某尚未過世,宋某海無權對屬於丁某的財產如何處置提出主張。
調解員根據法律規定和農村的公序良俗,結合丁某家實際情況,對丁某一家人進行疏導勸解,並組織開展了五次調解。第一次調解針對宋某海的主張進行展開。宋某海堅持自己的訴求,工作人員向宋某海講述了法律規定。丁某及宋某英夫婦堅持不接受宋某海的過分要求,第一次調解後各方未達成一致。
第二次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請來村幹部及村內德高望重的村民共同開展調解,分別從法、理、情的不同角度對丁某一家人進行勸導。調解中,宋某海作出了讓步,但又有了新的訴求,表示丁某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的一半中,回遷安置房面積指標必須歸宋某海所有,可以放棄對搬遷補償款的主張。對於宋某海的新訴求,宋某英夫婦二人則表示不接受,最大的限度就是對全部搬遷補償財產進行平均分配,同時也表示尊重丁某對如何處置其個人搬遷補償財產的選擇,她們夫妻二人不進行干預,但如調解無果,就選擇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
第三次調解主要針對丁某個人進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同時,第十六條也規定了「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的規定,告知丁某不要心存顧慮,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受到法律保護。其次,丁某所獲得的搬遷補償是其應該獲得的財產,她自己具有自由處置的權利。最後,建議丁某將獲得的搬遷補償歸其個人所有,這樣既減少了家庭矛盾,也為其以後養老提供了保障。最終,丁某摒棄顧慮作出決定,主張其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全部歸其個人所有。
第四次調解針對宋某海個人開展。調解員告知其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問題可能存在的敗訴、經濟損失等風險。宋某海最終表示,放棄索要丁某搬遷補償財產的主張,但丁某的財產必須歸丁某個人所有。
第五次調解主要圍繞丁某、宋某海及宋某英夫婦在達成一致後,獲得的搬遷補償財產如何進行細化展開。調解員考慮到在丁某一家獲得的回遷安置房面積指標進行平均分割可能會增大損失的情況,請來拆遷服務公司的工作人員,對丁某一家如何更好的減少損失提出建議,最終在調解員的努力下,丁某一家的矛盾糾紛得到了化解。
【調解結果】。
丁某、宋某海及宋某英夫婦最終自願達成協議:
1、丁某在自己獲得的163餘平方米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中,選購一套約125平方米三居室回遷安置房歸其所有,剩餘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由宋某海與宋某英平分,滿足宋某海、宋某英各選購兩套約90平方米二居室回遷安置房條件,宋某海、宋某英各自選購的回遷安置房歸各自所有。
2、在選購完全部回遷安置房後,剩餘搬遷補償款由丁某、宋某海及宋某英三人平均分配。
3、尊重丁某的要求,由宋某英夫婦負責其搬遷後的贍養事宜。同時,按照丁某的表述,在回遷安置房達到居住條件時,由其自己決定自己所有的房屋由誰來居住使用,進而保證了丁某有房可住,有錢看病。
【案例點評】。
在國家重點工程北京新機場噪聲區搬遷騰退工作中,共涉及搬遷騰退7個村莊,共有1600餘處住宅院落,由此引發的矛盾糾紛在類型、數量方面的增多可謂前所未有。本案中,工作人員依靠特色調解室總結創新的調解方法,即:曉之以情暖人心;公平合理穩人心;優質服務得人心;真抓實幹有主意;調解結果都滿意的「三心二意工作法」開展調解工作,同時運用法理與情理勸解當事人,從而高效、準確的使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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