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5日,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強姦、殺人案發生後,司法機關由果追因,力求發現元兇。但是,在當時片面追求「命案必破」和偏信口供的情形下,聶樹斌最終卻被判決為犯罪人,並且被執行死刑。此案經過長期沉寂後,在王書金案發後則峰迴路轉。2005年1月17日,王書金被抓獲後,在從偵查到庭審的整個訴訟階段,他都一直供述自己實施了在石家莊西郊的強姦、故意殺人案。在出現所謂「一案兩凶」的矛盾情形下,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先依法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此案;2016年12月2日,在時隔21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案的再審案公開宣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並且進行了國家賠償。此案引起國人的高度關注,曾被列為全國重大法治事件。與此同時,在聶樹斌沒有被認定為該案的犯罪人之後,民眾的普遍關注焦點則自然地聚焦到「真兇」到底是誰這個謎團上。在王書金一直自我供述的背景下,他是否就是該案的「真兇」?這涉及到證據審查與疑罪從無的辯證關係問題,必須置於王書金案件的整個訴訟階段來考察。
對於王書金犯故意殺人、強姦一案,總共歷經三級法院進行兩個輪迴的審理。自從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起算,再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的二審裁定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以案件出現新證據為由而裁定發回重新審判,後經邯鄲中院在今年11月增加認定一起強姦殺人事實而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河北高院在今年12月裁定維持原判和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王書金的死刑判決。在這十幾年的訴訟階段中,王書金均交代自己共實施了6起犯罪。但是,在第一輪的一審與二審階段,兩級法院經過證據審查,只認定了其中3起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第一輪死刑覆核期間,對於針對張某甲的一起故意殺人、強姦案,在王書金口供和指認現場的基礎上,又對被害人的dna進行關鍵性的補充鑑定,並且結合現場勘查材料、多個證人證言等法定證據種類,認為達到證據審查認定的標準,故在第二輪的審判和裁定中增加對該起案件的認定,判決王書金實施了4起犯罪事實。與此相對應的是,對於王書金供述自己在南堡村的棉花地實施強姦和指認現場的案件,以及自己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實施的強姦、殺人案,由於王書金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或者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和重大差異點,故司法機關對該兩起案件沒有提起公訴和予以認定,在法律層面沒有認定王書金實施了該兩起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對於王書金一直交代的6起犯罪事實,三級法院在法定的訴訟階段,經過兩個輪迴的審理,對於張某甲漸進的「明案」和在南堡村的「死案」,分別作了一道「加法題」和一道「減法題」;特別是在面對民眾樸素情感的檢視考驗下,對與聶樹斌案具有關聯性的這起強姦、殺人「疑案」,作出了「不認定」的答卷,可以說是針對不同認定事實作出不同的判決,由此體現出在證據審查和裁判方面的審慎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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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王書金犯故意殺人、強姦一案,總共歷經三級法院進行兩個輪迴的審理。自從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起算,再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的二審裁定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以案件出現新證據為由而裁定發回重新審判,後經邯鄲中院在今年11月增加認定一起強姦殺人事實而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河北高院在今年12月裁定維持原判和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王書金的死刑判決。在這十幾年的訴訟階段中,王書金均交代自己共實施了6起犯罪。但是,在第一輪的一審與二審階段,兩級法院經過證據審查,只認定了其中3起犯罪。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第一輪死刑覆核期間,對於針對張某甲的一起故意殺人、強姦案,在王書金口供和指認現場的基礎上,又對被害人的dna進行關鍵性的補充鑑定,並且結合現場勘查材料、多個證人證言等法定證據種類,認為達到證據審查認定的標準,故在第二輪的審判和裁定中增加對該起案件的認定,判決王書金實施了4起犯罪事實。與此相對應的是,對於王書金供述自己在南堡村的棉花地實施強姦和指認現場的案件,以及自己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實施的強姦、殺人案,由於王書金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或者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和重大差異點,故司法機關對該兩起案件沒有提起公訴和予以認定,在法律層面沒有認定王書金實施了該兩起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對於王書金一直交代的6起犯罪事實,三級法院在法定的訴訟階段,經過兩個輪迴的審理,對於張某甲漸進的「明案」和在南堡村的「死案」,分別作了一道「加法題」和一道「減法題」;特別是在面對民眾樸素情感的檢視考驗下,對與聶樹斌案具有關聯性的這起強姦、殺人「疑案」,作出了「不認定」的答卷,可以說是針對不同認定事實作出不同的判決,由此體現出在證據審查和裁判方面的審慎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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