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沒有更新個人信息,證券公司能直接「封號」麼?近日,杭州中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今年55歲的李大伯是個股民,近段時間來證券公司的網頁上多次提醒他「及時更新個人信息」,他沒當回事。直到近日,他發現自己的股票賬戶沒法用了,詢問證券公司後得知,因為他沒有配合進行身份信息的更新,所以賬戶被限制使用。
為了不影響炒股,李大伯在工作人員的微信遠程指導下進行app的下載和安裝,但反反覆復總是弄不好。情急之下,李大伯放棄安裝app。於是剛剛解封的賬號又被封上了!李大伯便以違約為由將證券公司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30餘萬元。
證券公司:有權利限制賬戶使用。
對此,證券公司辯稱,為履行反洗錢義務,公司依法開展客戶身份信息核實工作,並會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進行保密。雙方在開戶合同中亦約定,身份資料等重要資料變更時,客戶應及時通知證券公司並更新資料,如客戶拒不更新,證券公司可視情形依法終止合同或對賬戶限制使用。
此前,公司已在網站及手機app 發布公告,告知客戶為履行反洗錢義務,開展個人客戶身份信息核實工作和更新工作。李大伯拒不配合,故而導致股票賬戶限制使用。
法院審理:雙方均有違約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反洗錢不但是金融機構的義務,同時也是公民的義務,李大伯應當予以配合。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就需要核實的信息內容以及拒不配合的行為後果,應負向客戶提前告知的義務,特別是對年歲較長的客戶,應以合理方式履行相應通知義務,並應儘量減少對客戶可能造成的損失。
鑒於本案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法院酌情確定證券公司向李大伯支付賠償金1萬元。
對此類案例,法官表示,個人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經營機構搜集和獲取個人信息應當以適度和必要為前提,謹慎合理使用。消費者對於經營機構要求提供身份信息的合法合理要求,應及時配合;對超過必要部分的信息填報要求,可以拒絕並及時提出異議。
在此過程中,消費者應當通過正規渠道核實個人信息收集者的相關情況,加強安全意識,防範詐騙;作為負有社會責任的公司企業,經營機構應對智能社會中的邊緣群體給予更多關注,為他們無障礙使用產品、履行社會義務等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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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5歲的李大伯是個股民,近段時間來證券公司的網頁上多次提醒他「及時更新個人信息」,他沒當回事。直到近日,他發現自己的股票賬戶沒法用了,詢問證券公司後得知,因為他沒有配合進行身份信息的更新,所以賬戶被限制使用。
為了不影響炒股,李大伯在工作人員的微信遠程指導下進行app的下載和安裝,但反反覆復總是弄不好。情急之下,李大伯放棄安裝app。於是剛剛解封的賬號又被封上了!李大伯便以違約為由將證券公司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30餘萬元。
證券公司:有權利限制賬戶使用。
對此,證券公司辯稱,為履行反洗錢義務,公司依法開展客戶身份信息核實工作,並會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信息進行保密。雙方在開戶合同中亦約定,身份資料等重要資料變更時,客戶應及時通知證券公司並更新資料,如客戶拒不更新,證券公司可視情形依法終止合同或對賬戶限制使用。
此前,公司已在網站及手機app 發布公告,告知客戶為履行反洗錢義務,開展個人客戶身份信息核實工作和更新工作。李大伯拒不配合,故而導致股票賬戶限制使用。
法院審理:雙方均有違約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反洗錢不但是金融機構的義務,同時也是公民的義務,李大伯應當予以配合。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就需要核實的信息內容以及拒不配合的行為後果,應負向客戶提前告知的義務,特別是對年歲較長的客戶,應以合理方式履行相應通知義務,並應儘量減少對客戶可能造成的損失。
鑒於本案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法院酌情確定證券公司向李大伯支付賠償金1萬元。
對此類案例,法官表示,個人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經營機構搜集和獲取個人信息應當以適度和必要為前提,謹慎合理使用。消費者對於經營機構要求提供身份信息的合法合理要求,應及時配合;對超過必要部分的信息填報要求,可以拒絕並及時提出異議。
在此過程中,消費者應當通過正規渠道核實個人信息收集者的相關情況,加強安全意識,防範詐騙;作為負有社會責任的公司企業,經營機構應對智能社會中的邊緣群體給予更多關注,為他們無障礙使用產品、履行社會義務等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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