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記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請分析:(。
(1)表見代理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2)如何理解本條規定中「有理由相信」的含義?其判斷標準是什麼?
(3)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4)本條規定的意義。
答:(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代理。表見代理具有如下構成要件:代理人無代理權;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相對人基於信任而與該無權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
(2)有理由相信是指在具備外表授權或者權利外觀的基礎上,相對人有正當的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判斷相對人有無正當理由,應當以個善良人在正常情況下是否相信作為判斷標準。
(3)表見代理成立後,產生類似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享有其權利,承擔其義務。當然,被代理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因無權代理而造成的損失。
(4)表見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著協調本人利益和相對人利益的作用,通過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達到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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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理解本條規定中「有理由相信」的含義?其判斷標準是什麼?
(3)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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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代理。表見代理具有如下構成要件:代理人無代理權;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相對人基於信任而與該無權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
(2)有理由相信是指在具備外表授權或者權利外觀的基礎上,相對人有正當的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判斷相對人有無正當理由,應當以個善良人在正常情況下是否相信作為判斷標準。
(3)表見代理成立後,產生類似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享有其權利,承擔其義務。當然,被代理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因無權代理而造成的損失。
(4)表見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著協調本人利益和相對人利益的作用,通過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達到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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