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借款雙方約定年利率36%,債權人起訴到法院,36%的年率是否得到支持?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在地圖中查看對這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作出了宣判,判決債務人償還借款並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016年3月15日,彭某向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人民幣150000元,用於物流資金周轉,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月利率3%,彭某在借款憑證上籤了字。借款後彭某支付了三個月的利息,後經某小額貸款公司多次催討,彭某均未還本付息,某小額貸款公司遂一紙訴狀將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彭某償還借款150000元並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後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借貸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2016年3月15日彭某向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5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並且彭某在借款憑證上簽字,借貸關係依法成立,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某小額貸款公司要求彭某償還借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關於利息,借款合同上約定月利率3%即年利率36%,根據法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已經支付了的利息,借款人無權要求返還,未支付的利息,對於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對於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
內容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借款年利率超過24%,法院不予支持[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