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畫家劉繼卣創作了組畫《武松打虎》。1980年山東省景陽崗酒廠對劉繼卣的組畫中的第11幅進行修改後,作為裝潢用在其所生產的白酒瓶上。之後,該廠又於1989年將該圖案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並被核准。1996年,畫家劉繼卣的繼承人偶然發現上述情況後,認為景陽崗酒廠未經《武松打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認可,擅自對該畫加以修改並使用,侵害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使用權及獲得報酬權。於是便訴到法院,引發了轟動一時的《武松打虎》案。
本案是一起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衝突的典型案例。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享有的以對其作品的支配為客體的一種民事權利,具體包括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本案中的繼承人所享有的是著作財產權,即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的報酬權。由於商標是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因此,商標註冊時必須先有文字、圖形或其組合,而這些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又可以是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所以著作權具有在先性。同時,由於商標制度的特殊性,商標註冊審查除顯著性和禁用條款的審查外,主要側重於已註冊商標與申請商標比較的角度,因此,如果一個商標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就應被核准註冊,享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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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使用 武松打虎 圖商標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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