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否需要約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2)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甲以承包公路工程為由,對乙許下高額利息,向乙借款30多萬元,全部揮霍一空。後法院以甲構成詐騙罪判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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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用途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是否需要約定借款用途[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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