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龔某是南平市建陽區某村村民,長期從事裝卸貨物的工作。同村村民李某有一輛農用運輸車,從事木材、毛竹運輸工作,經常叫龔某裝卸貨物。某日,李某接到一趟裝毛竹的活,便叫上龔某。臨近中午時,毛竹卸完車,龔某像往常一樣坐到李某農用車的副駕駛座上,一起下山回家。當李某駕駛農用車途經一處彎道時,因雨天路滑加上操作不當,農用車翻到了路邊的溝里,兩人均受了傷。區交警大隊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龔某無責任。龔某的傷情經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龔某傷愈後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90000元,而龔某隻願意賠償30000元,兩人自行多次協商無果後,2019年12月某日,龔某向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經過調解員調查了解,在龔某住院治療期間,李某親自到醫院護理龔某並支付了全部的醫療費用,雙方對醫療費無爭議。龔某向調解員提供了《司法鑑定意見書》、出院小結、《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材料,要求李某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出院後的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90000元。
初步了解情況後,調解員隨即查閱了相關材料。《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寫明,龔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損傷所需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某駕駛車輛在過彎時發生側翻,造成李某、龔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李某承擔全部責任,龔某無責任。確認以上情況之後,調解員詢問龔某,提出的90000元賠償的依據是什麼,龔某說自己只是大概衡量一下,並沒有準確計算損失,也不知道該怎麼計算,想請調解員依據法律規定再幫忙計算一下?
調解員基本了解了龔某的主張,為了進一步了解李某的想法,次日,調解員把李某單獨約至調解室,將龔某提供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材料拿給李某看,詢問李某的意見。李某看過之後表示,對於事故責任及事實沒有異議,但是龔某提出的90000元賠償自己無力承擔,自己只能再賠償30000元。
由於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差距很大,為了讓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關於傳發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部分數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賠償金額計算的相關條款。並按照相關條款及龔某情況、本地經濟水平等進行計算,給出了65245.84元賠償金額的建議。對於根據法律規定計算出來的賠償金額,龔某和李某都沒有異議,但是李某認為還是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希望龔某能降低些賠償金額,但是龔某表示一分錢也不讓,於是雙方陷入了僵局。
正在這時,李某提出自己是好心讓龔某搭乘自己的車,龔某上山做事本應自己騎摩托車,自己只是出於好心,讓龔某搭車,現在發生了交通事故,不應當承擔這麼大的責任。龔某聽到李某這麼說十分生氣,認為李某這是在推卸責任。龔某說自己每次給龔某幹活都是坐他的車,李某從來也沒有反對過,而且這次交通事故是李某的過錯造成的。調解員見狀,連忙把雙方分開,安撫雙方的情緒。
調解員背對背做起了調解工作。首先向李某解釋,根據事實,其與龔某間存在僱傭關係,龔某受其僱傭做事,其作為僱主,給工人創造便利條件也在情理之中,既然大家都要下山,龔某作為工人做完事,坐其車下山,從情理上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再者,龔某受傷比較嚴重,給工作和生活都帶來不少麻煩,希望其能夠換位思考。李某聽完調解員的話後思想有所鬆動,表示自己願意多賠償一些,但希望龔某能夠減少幾千元賠償額。隨後調解員做起龔某的思想工作,希望看在兩人多年共事的情分,以及李某好心搭載的事實上,適當減少點賠償數額,指出如果雙方要對簿公堂,幾千元的花費也是少不了的,而且雙方就此撕破臉皮了,也傷了多年友好的感情。聽了調解員的分析分析,龔某不再堅持,表示願意讓步。
見雙方態度都有所轉變後,調解員組織雙方見面,在調解員的努力說服下,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
1.李某一次性賠償龔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60000元。
2.龔某得到李某的60000元賠償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李某主張任何要求。
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該起糾紛是較常見的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做到了以下兩點:
一是充分收集證據,用證據說話。許多糾紛的當事人缺少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雙方當事人在事實方面容易互相「扯皮」,耽誤了時間,影響調解進展,甚至激化矛盾。本案中,受害一方當事人提前準備了充分證據,為調解員調查事實省下了時間,有利於及時化解糾紛。
二是熟悉掌握法規,用法律評判。調解員在調解中要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規。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金額有爭議,調解員未一味求快促成調解而抬高或拉低賠償金額,而是根據法律法規較為準確地計算賠償金額,給了雙方當事人一個合法合理的賠償建議,確保了調解結果的公平公正,為順利調解打好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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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某是南平市建陽區某村村民,長期從事裝卸貨物的工作。同村村民李某有一輛農用運輸車,從事木材、毛竹運輸工作,經常叫龔某裝卸貨物。某日,李某接到一趟裝毛竹的活,便叫上龔某。臨近中午時,毛竹卸完車,龔某像往常一樣坐到李某農用車的副駕駛座上,一起下山回家。當李某駕駛農用車途經一處彎道時,因雨天路滑加上操作不當,農用車翻到了路邊的溝里,兩人均受了傷。區交警大隊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龔某無責任。龔某的傷情經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龔某傷愈後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90000元,而龔某隻願意賠償30000元,兩人自行多次協商無果後,2019年12月某日,龔某向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經過調解員調查了解,在龔某住院治療期間,李某親自到醫院護理龔某並支付了全部的醫療費用,雙方對醫療費無爭議。龔某向調解員提供了《司法鑑定意見書》、出院小結、《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材料,要求李某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出院後的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90000元。
初步了解情況後,調解員隨即查閱了相關材料。《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寫明,龔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損傷所需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某駕駛車輛在過彎時發生側翻,造成李某、龔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李某承擔全部責任,龔某無責任。確認以上情況之後,調解員詢問龔某,提出的90000元賠償的依據是什麼,龔某說自己只是大概衡量一下,並沒有準確計算損失,也不知道該怎麼計算,想請調解員依據法律規定再幫忙計算一下?
調解員基本了解了龔某的主張,為了進一步了解李某的想法,次日,調解員把李某單獨約至調解室,將龔某提供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材料拿給李某看,詢問李某的意見。李某看過之後表示,對於事故責任及事實沒有異議,但是龔某提出的90000元賠償自己無力承擔,自己只能再賠償30000元。
由於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差距很大,為了讓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關於傳發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部分數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賠償金額計算的相關條款。並按照相關條款及龔某情況、本地經濟水平等進行計算,給出了65245.84元賠償金額的建議。對於根據法律規定計算出來的賠償金額,龔某和李某都沒有異議,但是李某認為還是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希望龔某能降低些賠償金額,但是龔某表示一分錢也不讓,於是雙方陷入了僵局。
正在這時,李某提出自己是好心讓龔某搭乘自己的車,龔某上山做事本應自己騎摩托車,自己只是出於好心,讓龔某搭車,現在發生了交通事故,不應當承擔這麼大的責任。龔某聽到李某這麼說十分生氣,認為李某這是在推卸責任。龔某說自己每次給龔某幹活都是坐他的車,李某從來也沒有反對過,而且這次交通事故是李某的過錯造成的。調解員見狀,連忙把雙方分開,安撫雙方的情緒。
調解員背對背做起了調解工作。首先向李某解釋,根據事實,其與龔某間存在僱傭關係,龔某受其僱傭做事,其作為僱主,給工人創造便利條件也在情理之中,既然大家都要下山,龔某作為工人做完事,坐其車下山,從情理上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再者,龔某受傷比較嚴重,給工作和生活都帶來不少麻煩,希望其能夠換位思考。李某聽完調解員的話後思想有所鬆動,表示自己願意多賠償一些,但希望龔某能夠減少幾千元賠償額。隨後調解員做起龔某的思想工作,希望看在兩人多年共事的情分,以及李某好心搭載的事實上,適當減少點賠償數額,指出如果雙方要對簿公堂,幾千元的花費也是少不了的,而且雙方就此撕破臉皮了,也傷了多年友好的感情。聽了調解員的分析分析,龔某不再堅持,表示願意讓步。
見雙方態度都有所轉變後,調解員組織雙方見面,在調解員的努力說服下,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調解結果】。
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調解協議:
1.李某一次性賠償龔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60000元。
2.龔某得到李某的60000元賠償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李某主張任何要求。
雙方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該起糾紛是較常見的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做到了以下兩點:
一是充分收集證據,用證據說話。許多糾紛的當事人缺少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雙方當事人在事實方面容易互相「扯皮」,耽誤了時間,影響調解進展,甚至激化矛盾。本案中,受害一方當事人提前準備了充分證據,為調解員調查事實省下了時間,有利於及時化解糾紛。
二是熟悉掌握法規,用法律評判。調解員在調解中要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規。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金額有爭議,調解員未一味求快促成調解而抬高或拉低賠償金額,而是根據法律法規較為準確地計算賠償金額,給了雙方當事人一個合法合理的賠償建議,確保了調解結果的公平公正,為順利調解打好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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