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不排除個別案件存在無法查證的供述或虛假供述,作虛假供述大體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自願性虛假供述,即在沒有任何外在的壓力下,因對先前實施的犯罪行為產生內疚或自責,或者為了保護真正的犯罪人而故意提供虛假供詞。二是順從性虛假供述,即故意為結束審訊或獲得預期利益而提供的虛假供詞。在審訊過程中,認為虛假供詞的短期利益大於未來的成本。三是說服性虛假陳述,即犯罪嫌疑人懷疑自己記憶的可靠性,開始相信其可能實施了犯罪,進而提供了虛假供詞。供詞本身既是有力的證據,也是有害的證據,如果被告人有罪,則發揮了「證據之王」的作用。如果被告人未實施該罪,虛假供詞就會對審判產生很大的影響。王書金以「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那起姦殺案」作為提出上訴的理由,其供述的初始動機明顯有異於常人的思維範疇,不能排除其出於自首、立功或其他目的。
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虛假供述干擾公正審判已是一個普遍共識。根據美國無辜者項目辦公室的統計,在曾經處理的258個通過dna檢測改判無罪的案件中,有25%的案件涉及虛假供詞。如果像美國司法部估計的那樣,在美國監獄監禁的200萬囚犯中有10%是無辜的,而在這10%的囚犯中,可以推斷有多達5萬人的定罪涉及虛假供詞。除了通過dna科學檢測外,通過審查虛假供述的實質內容,包括審訊期間所作的供述,以及供述在審判中和定罪後所起到的作用,足以揭示供述的真偽。
雖然王書金「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但在一些關鍵節點和證據鏈條上都存有諸多疑問,不能滿足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的要求。王書金知道並供述有案件發生和實際實施犯罪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從證據上分析,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的事實,僅有王書金的供述,在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不能排除對王書金「供述」真實性的合理懷疑,故根據案件客觀事實而非王書金「陳述的事實」和證據都無法認定王書金是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的真兇。
毋庸置疑,王書金一案的最終結果體現了司法審慎的態度和疑罪從無的法治精神。雖然王書金案是依據1979年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決,儘管1979年刑法尚未明確疑罪從無原則,但是,如同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的事實無法還原一樣,當下王書金案的審理也應堅決排除疑罪從有。適用疑罪從無,是「有利於被告人」和避免錯案發生的司法審慎態度和不枉不縱法治精神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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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虛假供述干擾公正審判已是一個普遍共識。根據美國無辜者項目辦公室的統計,在曾經處理的258個通過dna檢測改判無罪的案件中,有25%的案件涉及虛假供詞。如果像美國司法部估計的那樣,在美國監獄監禁的200萬囚犯中有10%是無辜的,而在這10%的囚犯中,可以推斷有多達5萬人的定罪涉及虛假供詞。除了通過dna科學檢測外,通過審查虛假供述的實質內容,包括審訊期間所作的供述,以及供述在審判中和定罪後所起到的作用,足以揭示供述的真偽。
雖然王書金「供述」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但在一些關鍵節點和證據鏈條上都存有諸多疑問,不能滿足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的要求。王書金知道並供述有案件發生和實際實施犯罪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從證據上分析,石家莊西郊強姦、故意殺人的事實,僅有王書金的供述,在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不能排除對王書金「供述」真實性的合理懷疑,故根據案件客觀事實而非王書金「陳述的事實」和證據都無法認定王書金是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的真兇。
毋庸置疑,王書金一案的最終結果體現了司法審慎的態度和疑罪從無的法治精神。雖然王書金案是依據1979年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決,儘管1979年刑法尚未明確疑罪從無原則,但是,如同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的事實無法還原一樣,當下王書金案的審理也應堅決排除疑罪從有。適用疑罪從無,是「有利於被告人」和避免錯案發生的司法審慎態度和不枉不縱法治精神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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