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標誌著我國即將進入新時代的民法典時期。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相關民事權益多有保障性規範,尤其是有關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時效條款的增加更是受到普遍關注,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一、未成年人受性侵之含義及特別訴訟時效民法典之安排
提到未成年人受性侵,人們首先想到的通常是強姦、猥褻等刑法上的性犯罪,但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的特殊性,應對這一概念作更為寬泛的理解。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有關該概念的闡釋有助於我們理解未成年人受性侵的含義。該公約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性侵害的三種形式: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
民法典有關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條款安排在了總則編,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總則編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為什麼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條款安排在了總則編?
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的特殊性而言,安排在總則編更能與普通侵權區分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所侵犯的不僅是個人權利,更是對重大社會秩序價值和善良社會情感的嚴重侵害,安排到總則編更能顯示未成年人受性侵應該得到的比一般民事侵權更特別的保護。
從民法典總則編的地位影響而言,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時效條款安排在總則編更突出了國家立法層面對保護未成年人性權利和身心健康的重視。從立法學上而言,總則編集中體現了立法者的指導思想,在民法典中起著龍頭統率作用,它集中體現了立法者通過民法來治理國家和保護人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思想和原則。民法典總則編集中規定了大量的承認和保護人民權利的規範,尤其是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特殊弱勢群體的關注與保護,都在總則編中得到了體現。
二、該特別訴訟時效是未成年人受性侵嚴峻現實及特殊性的民法典回應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性侵事件頻繁出現,嚴重影響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國家長治久安。僅從今年6月各地司法機關發布的相關數據就能看出現實的嚴峻性。例一,今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顯示,近年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等問題相對突出。例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今年6月通報近5年來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情況,通報顯示,超六成未成年性侵案為熟人作案。今年6月,上海市發布了2019年度《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該文件顯示: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全年上海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0件246人,審查起訴191件211人。例三,今年6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江西省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9)》,該文件顯示,性侵未成年人案高發多發,全年共批准逮捕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508人,起訴495人。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與一般性侵害相比有其特殊性,需要在民法典中做出特別的回應。李玫瑾教授認為,性侵未成年人的最大特點是「暴力不明顯、欺騙明顯,很多孩子不知道被侵害,很多事情從發生到被發現有很長一段時間」。基於這種特殊性,相對比較長的特別訴訟時效具有以下重要意義:其一,賦予了被性侵未成人十八周歲後親自維權的機會,給受害人成年後提供了法律救濟的機會。由於受害人成年前心智尚不成熟,不能準確判斷性侵害的性質和後果,不具備足夠的自我保護能力。對於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對其訴訟權益作出特別保護。其二,在刑事訴訟途徑之外,拓寬了對未成年人性侵的民事救濟途徑。有些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從刑事角度而言,定罪證據不足;但民事訴訟的證明義務要遠低於刑事訴訟,不構成犯罪的案件,不一定不構成侵權。特別訴訟時效給了受害人在成年以後通過民事訴訟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三、該特別訴訟時效借鑑了人類法治相關有益成果
性侵未成年人在世界各國都受到特別的重視,通過立法司法給予受害者以最大程度的救濟是各國通行的做法。體現在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方面,各國大都採用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有別於一般侵權訴訟時效的原則。例如《德國民法典》將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規定在總則的「時效」章,第208條規定:「因違反性自決而發生之請求權的時效,在債權人年滿二十一周歲之前,停止進行。」《法國民法典》將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規定在「時效與占有」編,第2226 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以酷刑拷打與野蠻行為、暴力行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而造成的損害,民事責任之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荷蘭刑法典》第240條,第242條至第250條構成犯罪並且該犯罪的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的,如果刑事訴訟的追訴時效尚未屆滿,則針對犯罪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並不消滅。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取消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訴訟時效規定,實踐中直到性侵害受害人有能力發現被告的性侵害行為及這些行為與他們所受損害之間的關係時,性侵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才開始計算。英國認為未成年性侵受害人及時起訴是不現實的要求,因此授予法院訴訟時效排除權。
一個社會文明程度越高,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對未成年人受性侵給予的民事救濟方式就越充分。民法典完善了未成年人受性侵民事賠償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明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這種規定是對人類法治相關有益成果的借鑑。
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請求損害賠償設立特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僅是為他們保留了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更是兼顧原告救濟與被告公平、彰顯民法人文關懷的重要舉措,同樣也是回應當前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需要和貫徹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總之,期待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築一道堅固的「保護牆」。
本文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一、未成年人受性侵之含義及特別訴訟時效民法典之安排
提到未成年人受性侵,人們首先想到的通常是強姦、猥褻等刑法上的性犯罪,但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的特殊性,應對這一概念作更為寬泛的理解。1989年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有關該概念的闡釋有助於我們理解未成年人受性侵的含義。該公約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性侵害的三種形式: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
民法典有關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條款安排在了總則編,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總則編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為什麼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條款安排在了總則編?
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的特殊性而言,安排在總則編更能與普通侵權區分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所侵犯的不僅是個人權利,更是對重大社會秩序價值和善良社會情感的嚴重侵害,安排到總則編更能顯示未成年人受性侵應該得到的比一般民事侵權更特別的保護。
從民法典總則編的地位影響而言,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別訴訟時效條款安排在總則編更突出了國家立法層面對保護未成年人性權利和身心健康的重視。從立法學上而言,總則編集中體現了立法者的指導思想,在民法典中起著龍頭統率作用,它集中體現了立法者通過民法來治理國家和保護人民合法民事權益的思想和原則。民法典總則編集中規定了大量的承認和保護人民權利的規範,尤其是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特殊弱勢群體的關注與保護,都在總則編中得到了體現。
二、該特別訴訟時效是未成年人受性侵嚴峻現實及特殊性的民法典回應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性侵事件頻繁出現,嚴重影響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國家長治久安。僅從今年6月各地司法機關發布的相關數據就能看出現實的嚴峻性。例一,今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顯示,近年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等問題相對突出。例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今年6月通報近5年來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情況,通報顯示,超六成未成年性侵案為熟人作案。今年6月,上海市發布了2019年度《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該文件顯示:性侵犯罪中近六成涉未成年人,全年上海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0件246人,審查起訴191件211人。例三,今年6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江西省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9)》,該文件顯示,性侵未成年人案高發多發,全年共批准逮捕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508人,起訴495人。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與一般性侵害相比有其特殊性,需要在民法典中做出特別的回應。李玫瑾教授認為,性侵未成年人的最大特點是「暴力不明顯、欺騙明顯,很多孩子不知道被侵害,很多事情從發生到被發現有很長一段時間」。基於這種特殊性,相對比較長的特別訴訟時效具有以下重要意義:其一,賦予了被性侵未成人十八周歲後親自維權的機會,給受害人成年後提供了法律救濟的機會。由於受害人成年前心智尚不成熟,不能準確判斷性侵害的性質和後果,不具備足夠的自我保護能力。對於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對其訴訟權益作出特別保護。其二,在刑事訴訟途徑之外,拓寬了對未成年人性侵的民事救濟途徑。有些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從刑事角度而言,定罪證據不足;但民事訴訟的證明義務要遠低於刑事訴訟,不構成犯罪的案件,不一定不構成侵權。特別訴訟時效給了受害人在成年以後通過民事訴訟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三、該特別訴訟時效借鑑了人類法治相關有益成果
性侵未成年人在世界各國都受到特別的重視,通過立法司法給予受害者以最大程度的救濟是各國通行的做法。體現在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方面,各國大都採用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有別於一般侵權訴訟時效的原則。例如《德國民法典》將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規定在總則的「時效」章,第208條規定:「因違反性自決而發生之請求權的時效,在債權人年滿二十一周歲之前,停止進行。」《法國民法典》將未成年人性侵害訴訟時效規定在「時效與占有」編,第2226 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以酷刑拷打與野蠻行為、暴力行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而造成的損害,民事責任之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荷蘭刑法典》第240條,第242條至第250條構成犯罪並且該犯罪的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的,如果刑事訴訟的追訴時效尚未屆滿,則針對犯罪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並不消滅。加拿大的一些省份取消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訴訟時效規定,實踐中直到性侵害受害人有能力發現被告的性侵害行為及這些行為與他們所受損害之間的關係時,性侵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才開始計算。英國認為未成年性侵受害人及時起訴是不現實的要求,因此授予法院訴訟時效排除權。
一個社會文明程度越高,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對未成年人受性侵給予的民事救濟方式就越充分。民法典完善了未成年人受性侵民事賠償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明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這種規定是對人類法治相關有益成果的借鑑。
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請求損害賠償設立特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僅是為他們保留了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更是兼顧原告救濟與被告公平、彰顯民法人文關懷的重要舉措,同樣也是回應當前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需要和貫徹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總之,期待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築一道堅固的「保護牆」。
本文轉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