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務中,當事人能否當庭就民事案件庭審筆錄拍照或者複印?有兩種常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案件尚未審結,庭審筆錄涉及審判機密,不允許拍照或複印;第二種觀點認為,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其他民事案件的庭審筆錄,當事人都有權拍照或者複印。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原因如下:
首先、隨著審判方式改革,庭審筆錄已經不再是機密。早在2013年初,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即牢牢把握司法公開發展的大勢,藉助網際網路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於當年12月11日上線運行,並為部分省、區、市法院直播了大量庭審案件。實踐證明,庭審直播讓人民相信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確保了司法公正。現如今,很多法院將庭審「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工作思路貫穿於審判工作中,並將庭審直播作為辦案法官的重要考核指標,全社會都可以在網上看到庭審直播。在這種大趨勢下,認為庭審筆錄涉及審判機密,為防止泄密而不允許當庭拍照或複印庭審筆錄,顯然站不住腳。
其次,允許庭審筆錄拍照或者複印,有利於強化庭審規範化。庭審是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的關鍵,是法官形成內心確信的必經階段,也是訴訟活動中的中心環節。通過當事人拍照或者複印庭審筆錄,可以進一步將庭審至於陽光之下,推進庭審公開,倒逼法官進一步建立健全庭審行為規範,嚴格開庭、調查、辯論等工作標準,提升法官庭審駕馭能力,確保庭審公正、高效、有序運行,有利於不斷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庭審規範化。
最後、拍照或複印庭審筆錄具備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第五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於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案件審理終結後,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複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通過以上法律法規可以得知,當事人和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閱並複製案件材料。
事實上,部分發達地區法院出台相應的政策,為了保障當事人閱卷權。如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與深圳市律師協會於2016年8月簽署了《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合作備忘錄》,保障律師在庭前會議或庭審結束後對相關筆錄進行複印、拍照。綜上,公開審理的民事案件案件,庭審筆錄只是審理過程的記錄,不存在泄密的情形,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庭拍照、複印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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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隨著審判方式改革,庭審筆錄已經不再是機密。早在2013年初,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即牢牢把握司法公開發展的大勢,藉助網際網路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於當年12月11日上線運行,並為部分省、區、市法院直播了大量庭審案件。實踐證明,庭審直播讓人民相信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確保了司法公正。現如今,很多法院將庭審「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工作思路貫穿於審判工作中,並將庭審直播作為辦案法官的重要考核指標,全社會都可以在網上看到庭審直播。在這種大趨勢下,認為庭審筆錄涉及審判機密,為防止泄密而不允許當庭拍照或複印庭審筆錄,顯然站不住腳。
其次,允許庭審筆錄拍照或者複印,有利於強化庭審規範化。庭審是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的關鍵,是法官形成內心確信的必經階段,也是訴訟活動中的中心環節。通過當事人拍照或者複印庭審筆錄,可以進一步將庭審至於陽光之下,推進庭審公開,倒逼法官進一步建立健全庭審行為規範,嚴格開庭、調查、辯論等工作標準,提升法官庭審駕馭能力,確保庭審公正、高效、有序運行,有利於不斷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庭審規範化。
最後、拍照或複印庭審筆錄具備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第五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於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案件審理終結後,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複印。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通過以上法律法規可以得知,當事人和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閱並複製案件材料。
事實上,部分發達地區法院出台相應的政策,為了保障當事人閱卷權。如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與深圳市律師協會於2016年8月簽署了《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合作備忘錄》,保障律師在庭前會議或庭審結束後對相關筆錄進行複印、拍照。綜上,公開審理的民事案件案件,庭審筆錄只是審理過程的記錄,不存在泄密的情形,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庭拍照、複印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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