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01、律師應明確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辦案機關「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或具有預備、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形的;
3、主觀方面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等的;
4、犯罪後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無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的;
5、主觀惡性小的初犯、偶犯、從犯、脅從犯或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犯罪無前科劣跡的;
6、有幫教、管教條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
7、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9、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10、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覆核的;
11、經濟犯罪案件中,能夠提供與案件標的相當的保證金且無繼續實施犯罪的可能的。
02、律師應明確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⑴累犯。
⑵犯罪集團的主犯。
⑶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⑷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⑸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03、什麼樣的案件能夠辦理取保候審
從案件類型來看,能夠辦理取保候審的主要集中為以下幾種類型:
1、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如果就經濟賠償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則可能更大);
2、數額不大,並且已經退贓的經濟型犯罪案件(如:貪污、職務侵占,侵犯智慧財產權類等);
3、危害結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4、對被害人已經進行經濟賠償的故意傷害(輕傷)案;
5、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如:數額較小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等)。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在辦理取保候審的過程中,戶籍也是辦案機關考慮是否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說,本地戶籍的居民適用取保候審的比例遠遠高於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於,外地居民流動性大,經濟來源、社會關係都不夠穩定,不利於取保候審後的監管。一旦發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會對案件的進展造成重大阻礙,甚至做出取保候審決定的辦案人員也會負上一定責任。
04、律師應把握申請取保候審的時機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已經具備取保候審條件,也並非說馬上就可以辦理,通常,辦案機關都要等到取證工作基本完成以後,證據基本定型後,才會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這主要是害怕將人放出後發生串供,翻供等情況。因此,大多數取保候審,都是當事人在看守所羈押一兩個月並就所涉嫌犯罪的問題形成口供後,取保候審才會得到批准。
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後,應當要求辦案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以提出複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05、取保候審時可作調查取證
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時,可以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備取保候審條件調查取證。對於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到醫院調取病歷;對於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可以調取醫院關於懷孕的診斷證明或嬰兒的出生證明;對於有穩定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文件或調取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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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律師應明確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辦案機關「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或具有預備、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形的;
3、主觀方面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等的;
4、犯罪後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無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的;
5、主觀惡性小的初犯、偶犯、從犯、脅從犯或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犯罪無前科劣跡的;
6、有幫教、管教條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
7、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9、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10、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覆核的;
11、經濟犯罪案件中,能夠提供與案件標的相當的保證金且無繼續實施犯罪的可能的。
02、律師應明確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⑴累犯。
⑵犯罪集團的主犯。
⑶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⑷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⑸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03、什麼樣的案件能夠辦理取保候審
從案件類型來看,能夠辦理取保候審的主要集中為以下幾種類型:
1、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如果就經濟賠償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則可能更大);
2、數額不大,並且已經退贓的經濟型犯罪案件(如:貪污、職務侵占,侵犯智慧財產權類等);
3、危害結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4、對被害人已經進行經濟賠償的故意傷害(輕傷)案;
5、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如:數額較小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等)。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在辦理取保候審的過程中,戶籍也是辦案機關考慮是否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重要因素。一般來說,本地戶籍的居民適用取保候審的比例遠遠高於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於,外地居民流動性大,經濟來源、社會關係都不夠穩定,不利於取保候審後的監管。一旦發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會對案件的進展造成重大阻礙,甚至做出取保候審決定的辦案人員也會負上一定責任。
04、律師應把握申請取保候審的時機
在司法實踐中,即便已經具備取保候審條件,也並非說馬上就可以辦理,通常,辦案機關都要等到取證工作基本完成以後,證據基本定型後,才會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這主要是害怕將人放出後發生串供,翻供等情況。因此,大多數取保候審,都是當事人在看守所羈押一兩個月並就所涉嫌犯罪的問題形成口供後,取保候審才會得到批准。
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後,應當要求辦案機關在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以提出複議或向有關部門反映。
05、取保候審時可作調查取證
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時,可以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備取保候審條件調查取證。對於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到醫院調取病歷;對於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可以調取醫院關於懷孕的診斷證明或嬰兒的出生證明;對於有穩定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文件或調取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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