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在乙證券公司開戶,存入400萬元資金,乙公司讓其及時更換操作密碼,以保證交易安全,但甲未更換的情況下出差一月,發現賬戶資金已經購買了股票,並已虧損5萬,甲與證券公司交涉,經查,乃乙公司操作員失誤所致,乙公司抗辯說甲未更改密碼,應承擔部分責任。期間,股票陡漲,超過購買價,甲並不再與乙公司商討賠償問題。六個月後,甲未出售其股票,但股價下跌,十天內跌至購入價,甲仍未售出,一個月後仍跌,至甲售出股票時已跌約150萬,甲起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賠償150萬元。
本案乙公司是否應該進行賠償。
乙公司應該賠償。
一:《民法通則》第66條和《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被代理人的義務被代理人的權利。
在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關係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實質性的權利是對合同的追認權。或曰,被代理人有權對合同不予追認,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於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訂約,是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對此充分考量,賦予其對無權代理人簽定的合同或追認或不予追認的權利,以之為其提供了足夠的保護。但應當注意的是,權利受到充分保護的被代理人亦須適當履行義務,這對於合理保護其他當事人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案中一個月後,甲出差返回,發現其帳戶的資金均被用於購買了a股票,並已貶值約5萬元。甲即與乙證券公司交涉。後查明,該筆交易系因乙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誤操作所致。即乙為甲賬戶購買a股票,是在乙未根據甲的指令操作買賣股票,因錯誤操作實施的行為,因缺乏被代理人的指令意思,其購買a股票應認定為無權代理行為。甲已對合同做出了不予追認的權利,那麼根據無權代理簽訂合同所產生的問題應該由代理人對這一行為承擔責任這一規定,乙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二:根據《合同法》對無權代理行為訂立並履行合同的規定甲在乙證券公司開立賬戶,即與其確定了委託代理關係:雙方約定,乙根據甲之指令操作買賣股票。證券公司為投資人開立賬戶、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是其主要業務之一,負有維護客戶資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操作失誤而作出了無權代理行為,當然應對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不論從無權代理行為需要承擔責任還是從違反合同規定方面講,乙公司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我們小組認為,乙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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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乙公司是否應該進行賠償。
乙公司應該賠償。
一:《民法通則》第66條和《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被代理人的義務被代理人的權利。
在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關係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實質性的權利是對合同的追認權。或曰,被代理人有權對合同不予追認,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於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訂約,是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對此充分考量,賦予其對無權代理人簽定的合同或追認或不予追認的權利,以之為其提供了足夠的保護。但應當注意的是,權利受到充分保護的被代理人亦須適當履行義務,這對於合理保護其他當事人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案中一個月後,甲出差返回,發現其帳戶的資金均被用於購買了a股票,並已貶值約5萬元。甲即與乙證券公司交涉。後查明,該筆交易系因乙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誤操作所致。即乙為甲賬戶購買a股票,是在乙未根據甲的指令操作買賣股票,因錯誤操作實施的行為,因缺乏被代理人的指令意思,其購買a股票應認定為無權代理行為。甲已對合同做出了不予追認的權利,那麼根據無權代理簽訂合同所產生的問題應該由代理人對這一行為承擔責任這一規定,乙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二:根據《合同法》對無權代理行為訂立並履行合同的規定甲在乙證券公司開立賬戶,即與其確定了委託代理關係:雙方約定,乙根據甲之指令操作買賣股票。證券公司為投資人開立賬戶、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是其主要業務之一,負有維護客戶資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操作失誤而作出了無權代理行為,當然應對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不論從無權代理行為需要承擔責任還是從違反合同規定方面講,乙公司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我們小組認為,乙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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